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审理
导读:
商标局对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案件实行书面审查,审查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被申请任意球注册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要求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供在撤销申请提出之日起前三年以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该商标的正当理由。
商标局对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对当事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或者商标不使用理由成立的,商标局驳回撤销申请,该申请撤销的注册商标将继续有效。
对商标注册人期满不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商标局将撤销其注册商标。
以下情况视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
3、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4、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
撤销申请人在商标局做出决定前,要求撤回撤销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局提出撤回撤销申请并说明理由的,可以撤回。商标局在做出决定后收到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的,不影响已经做出决定的有效性。
按照审理案件的公开原则,商标局建立有案卷查阅制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阅卷,但应当向商标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
证据材料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撤销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或者对被申请撤销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终止审查:
1、撤销申请人在商标局做出决定前撤回撤销申请的;
2、被申请商标专用权丧失的;
3、其他应当终止审查的情形。
终止审查的,商标局予以结案,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关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审的,该撤销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做出撤销决定之日起终止。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撤销仅及于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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