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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瑜”并不一定对应宋楚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8 16:06:48 人浏览

导读:

湖北人戢磊申请在酒类产品上注册楚瑜商标被商评委以易产生不良影响驳回,申请人不服,将商评委告上法庭。日前,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阅读提示因与亲民党主席宋楚瑜同名,楚瑜商标以易产生不良影响予以驳回。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

——湖北人戢磊申请在酒类产品上注册“楚瑜”商标被商评委以“易产生不良影响”驳回,申请人不服,将商评委告上法庭。日前,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阅读提示

因与亲民党主席宋楚瑜同名,“楚瑜”商标以“易产生不良影响”予以驳回。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如何判断,仍需综合考量。

“刘德华”商标争议过后,“楚瑜”商标又遇到了麻烦。湖北人戢磊申请在酒类产品上注册商标“楚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认为,该“楚瑜”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亲民党主席宋楚瑜,从而产生不良影响,予以驳回。“楚瑜”商标会不会带来“不良影响”?戢磊将商评委告上法庭讨说法。

商评委:

“楚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2006年11月22日,戢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第5738514号“楚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米酒、清酒、蒸馏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饮料)等商品上。2009年3月26日,商标局以“楚瑜”商标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由,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戢磊不服该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09年11月23日,商评委作出“第31494号驳回‘楚瑜’商标”的裁定。

宋楚瑜是亲民党主席。2005年,宋楚瑜访问中国大陆,其与中共中央总书记的会见被海内外媒体称为“历史性的握手和历史性的会见”,为推动两岸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第31494号裁定中,商评委认为,第5738514号“楚瑜”商标易使消费者联想到亲民党主席宋楚瑜,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烧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评委作出“楚瑜”商标予以驳回的裁定。

“‘楚瑜’的词义根据一般人的理解,明显不存在反党、反政府、反人民及暴力淫秽、宣扬封建迷信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应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予以驳回。同时,该项规定属于商标禁用条款中的兜底性条款,依据该条款进行商标审查时,尤其需要针对特定商标的具体情形来判断其适用情况。”戢磊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楚瑜”商标具有独立含义,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一审:“楚瑜”不是宋楚瑜

“楚瑜”商标会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双方意见相左,戢磊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

经审理,北京一中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就社会公众对商标标识通常所认知的含义进行判断。本案中,“楚瑜”商标为中文文字“楚瑜”。“楚瑜”并非汉语固有词汇,亦无特定含义,但按照汉语的一般认知习惯,社会公众未必会将该词的含义理解为人名。

此外,北京一中院还认为,即使“楚瑜”商标存在理解为人名的可能性,因人的姓名需“姓”与“名”结合为一体时始指向特定的主体,如果仅为“名”,则可能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就是说,“楚瑜”与宋楚瑜并没有形成唯一或特定的对应关系,难以确定社会公众一看到“楚瑜”商标就会联想到宋楚瑜,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基于此,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商评委关于“楚瑜”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认定错误。

一审判决后,商评委不服,其始终坚持在第31494号裁定中的意见。目前,商评委已提起上诉。

专家:

商标申请要坚持诚信原则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是一条兜底条款,适用该条款用放在客观的背景下去考虑,普通消费者会不会产生混淆,从而进行误导。”路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商标部经理杨丽萍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审查工作中,这一原则需要弹性地把握,要考虑商标本身的内容、产品的性质和相关事件的影响力等各方面因素。她认为就本案而言,“楚瑜”商标注册在酒类产品,与政治并不相干,应该不会存在不良影响。

据记者了解,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而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往往被视为具有政治不良影响。

中华商标协会中企商标发展中心副主任郭修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就呼吁,我国法律界坚决抵制此类同名申请。他表示,宋楚瑜是台湾地区著名的政治人物,基于政治原因,两岸关系考虑,将“楚瑜”注册为商标,都不应给予支持。更重要的是,商标法属于民法范畴,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将名人的名字申请注册为商标,申请人在主观上就违背了诚信原则,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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