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商标法 > 集体商标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概念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概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4 13:12:50 人浏览

导读: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概念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是这两大类商标中具有特殊作用的商标。(一)集体商标的概念《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概念
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是这两大类商标中具有特殊作用的商标。
(一)集体商标的概念
《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集体商标是指某一组织的商标,而不是某一企业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在商品上使用,也可以在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即该组织是该组织成员的代表,注册商标的权利属于一个集体,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因此,集体商标标示的是商标使用者同属于某一个组织,体现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表示该组织成员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互遵守某种共同的标准。
(二)集体商标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区别
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集体商标,也可以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以下均用商品商标),两者区别是:
1,集体商标与商品商标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自于某一组织;商品商标则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自于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商品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者某一经营者、自然人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必须提交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申请商品商标不必提交使用管理规则。
4、集体商标不得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商品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人员使用。
5、集体商标准许其组织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商品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6、集体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商品商标转让时受让人没有要求。
(三)证明商标的概念
《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证明商标应该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因此,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于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出自某原产地或者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四)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的区别
  1、证明商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商品商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对所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商品商标的注册人可以是任何人。
  3、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交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商品商标不必提交使用管理规则。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商标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自己的商标。
  5、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必须是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商品商标转让时的受让人没有要求。
  (五)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区别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都是由多个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但是两商标具有不同点:
  1、集体商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
  2、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都必须是某一组织,但是,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还必须是对所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
  3、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人员不得使用,属于封闭的“俱乐部”型;证明商标则是开放的体系,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达到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就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
  4、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六)地理标志的概念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地理标志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区域,该商品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由该产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商品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水、土、气候等地理环境有紧密联系。地理标志最基本、最常见的构成要素就是地名,可以是国家名称、地理名称或者行政区划名称。地理标志也可以由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可视性标志构成。
  (七)地理标志与产地名称的关系
  产地名称,顾名思义即是商品生产地的名称、是一地理名称,标示某国或者该国某地为某一产品的来源国或者来源地,与产品的品质没有必然联系。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能作为商标注册有,1、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的地名;2、符合《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与产地名称的区别是,地理标志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标志,它必须是与其标示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相联系,该地理标志标示的产地对商品的价值具有较大的影响,产品特殊品质的产生来自于该产地的水质、土壤、气候等地理环境,同样的品种离开了该地区,其品质特征往往迥然不同。而产地名称仅仅是指商品的制造地点,产地对商品的品质等一般不产生影响 它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