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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装帧图形属于商标性质的受法律保护——北京读书新知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诉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6 22:45:22 人浏览

导读:

图书装帧图形属于商标性质的受法律保护——北京读书新知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诉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案例简介】【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1193号【案由概述】北京读书新知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图书装帧图形属于商标性质的受法律保护
——北京读书新知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诉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1193号

  【案由概述】

  北京读书新知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读书新知)在第16类商品印刷品上注册了双博士图形的商标。1999年2月10日,读书新知代表作者与出版社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将《习题集》10年的专有出版权授予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2001年12月,《习题集》(修订本)进行了第3版第2次印刷,2002年5月,《习题解析》第2版进行了第2次印刷,封面、封底及书脊均保留了双博士商标图形。读书新知认为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权,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原告读书新知诉称:我社于1999年10月21日注册了双博士图形商标。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在2002年5月出版的《高等数学习题解析》(以下简称《习题解析》)和2001年12月出版的《高等数学习题集(修订本)》(以下简称《习题集》)中使用我社的双博士图形商标,构成侵权。请求判令出版社停止侵权;在《新闻出版报》上刊登致歉公告;赔偿我社损失50000元;赔偿我社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3036元。

  被告辩称

  被告出版社辩称:我社自1999年以来,与读书新知签订“胡东华系列丛书”图书出版合同,合作出版了《高等数学学习辅导》、《习题集》、《习题解析》等几十种图书。出版过程中读书新知负责图书的封面设计及印刷装订,我社负责图书的终审、终校和书号的分类等工作,但最终所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应归我社所有。读书新知作为图书的总策划人,双博士图形商标是其自行放在图书封面上的。我社拥有该书的专有出版权,有权加印,故我社未侵犯读书新知的商标权,请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读书新知在第16类商品印刷品上注册了双博士图形的商标,有效期限自1999年10月21日一2009年10月20日。

  1999年2月10日,读书新知代表作者与出版社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将《习题集》10年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社。合同第九条约定作品首次出版2年内,出版社可以自行决定重印,首次出版2年后,重印应事先通知读书新知,读书新知如需修改应于收到通知后10天内答复否则按原版重印;第十条约定重印再版应按约定支付稿酬(每千字35元)。1999年9月,《习题集》第1版出版,策划编辑及封面设计均为读书新知的法定代表人胡东华。该书封面注明总策划胡东华,封面下半部、封底上部及书脊均有双博士商标,并加帖有激光防伪标识。封三刊有声明一份,内容为:“本书封面及封底均采用专有图标(见右图)、该图标已由国家商标局注册受理登记,未经本策划人同意禁止其他单位使用”。声明右侧为双博士商标。

  2001年12月,《习题集》(修订本)进行了第3版第2次印刷。对于第3版的印刷读书新知称并不知晓,出版社称是由读书新知印制,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且均无法说明第3版的印刷时间、均未提供第3版图书。争议之第2次印刷的《习题集》(修订本)封面右上角、封底上侧及书脊均有双博士商标图形,但在封三没有商标专有的声明,没有防伪标识。

  1999年1月8日,出版社与读书新知订立了关于胡东华系列图书的出版合同,合同将5年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社。合同第十条约定如果读书新知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应于收到通知后15日内答复出版社;第十七条约定再版的权利在读书新知,应征得出版社的同意,并按每万字45元支付稿酬;第十八条约定读书新知向出版社提供赞助费用1.2万元。2001年9月经过双方同意,《习题解析》出版第2版。主编、策划、封面设计均为胡东华。该书封面右上角、封底上侧、书脊均有双博士注册商标,封三有商标权专有声明,书内回执表上加贴双博士商标的防伪标识。

  2002年5月,《习题解析》第2版进行了第2次印刷,该书封面、封底及书脊均保留了双博士商标图形,但在封三处没有商标权专有声明,亦未加贴防伪标识。

  出版社承认2001年12月第3版第2次印刷的《习题集》和2002年5月第2版第2次印刷的《习题解析》均系自行加印,印数均为5000册。

  《习题集》和《习题解析》定价分别为16元、20元,读书新知购买本案证据支出36元,向律师支付代理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第1325435号商标注册证;

  ·图书出版合同;

  ·《习题集》(1999年9月第1版)、(2001年12月第3版第2次印刷):

  ·《习题解析》(2001年9月第2版)、(2002年5月第2版第2次印刷);

  ·发稿单、复制委托书、购书凭证;

  ·律师费发票;

  ·庭审笔录。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读书新知与出版社订立的专有出版合同,出版社有权重印,但应履行通知义务。因读书新知对《习题集》第3版第1次印刷不主张权利,故本案争议的《习题解析》及《习题集》均属于重印,出版社自行印制未予通知违反了约定。

  通常情况下,出版社重印时有权使用原作品的整体,包括图书装帧。但是如果有相反约定,应尊重约定。表面看,《习题集》、《习题解析》封面、封底及书脊处的双博士图形构成了图书装帧的一部分,但是该图形的使用目的不在装饰而是商标性质的使用,这一点图书封三的声明已经明示。

  双博士图形系作为商标而非装饰图形使用,由于权利人作出了明确说明,出版社应当知晓,未征得许可出版社无权径行使用。读书新知并未就商标使用与出版社订立书面的许可合同,但是双方间存在实质上的许可使用关系,这一点双方合作的图书上有注册商标,而图书作为产品的生产来源属于出版社的事实可证。至于许可的范围和内容,因双方说法不一,应根据行为判断真实意思表示。从每个印次读书新知均需单次加注商标专有声明、单次加帖防伪标识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认可的双方间存在合作出版的事实判断,使用商标是读书新知控制出版印刷以分享利益、表明与图书间关系的方式,双方对商标的使用并未达成一揽子授权,而是单次授权。因此,出版社重印并不当然产生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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