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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诉哈尔滨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黑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6 23:39:50 人浏览

导读:

辽宁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诉哈尔滨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黑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辽宁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被告:哈尔滨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被告:黑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1966年,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大连分公司

辽宁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诉哈尔滨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黑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辽宁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被告:哈尔滨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被告:黑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1966年,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大连分公司向工商局申请注册了用于出口商品的“向阳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成药、药酒、人参制品、梅花鹿茸片。1976年5月,国家工商局为其补发了商标注册证。70年代末,黑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黑土产公司)经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批准,直接出口人参蜂王浆,使用“向阳牌”商标。1980年,黑土产公司受总公司委托组成推销考察小组赴美国考察,人参蜂王浆获得美国食品医药管理局批准,可合法销往美国。1982年,黑土产公司委托美国福乌黎公司在美国申请注册“向阳牌”人参蜂王浆商标。1984年,美国商标专利局批准黑土产公司申请注册的“向阳牌”人参蜂王浆商标。由于1985年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大连分公司更名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辽土产公司),“向阳牌”商标国内注册人也相应变更为辽土产公司。此时,由于国家外贸体制改革,人参蜂王浆等中草药、中成药商品由土产畜产公司经营划归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经营。1985年11月,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规定,作为名牌和骨干商品之一的人参蜂王浆由哈尔滨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哈医保公司)专营。1986年10月,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指令黑龙江医保公司,要求其在人参蜂王浆全部转给哈医保公司经营后,将黑龙江医保公司拟接收的黑土产公司在美国注册的“向阳牌”人参蜂王浆商标,改由哈医保公司直接向黑土产公司接受转让。
  辽宁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辽医保公司)成立于1987年初,是以辽土产公司的中药科和辽化工公司的西药科为基础而成立。辽土产公司同时将在国内注册的“向阳牌”商标转让给辽医保公司。1987年3月,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派员会同哈医保公司、黑土产公司以及哈尔滨市外贸局主要负责人组成赴美小组,在美国办理移交了黑土产公司在美国注册的“向阳牌”人参蜂王浆商标。哈医保公司在接受商标转让同时,经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同意,将在美国注册的“向阳牌”人参蜂王浆商标转让给美国福马黎公司,期限为十年(198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1日)。1988年,辽医保公司赴美注册“向阳牌”商标,被福马黎公司在美国起诉。1989年10月,辽医保公司与哈医保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国内“向阳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向阳牌”商标属辽医保公司所有,辽医保公司许可哈医保公司(包括下属机构)人参蜂王浆使用“向阳牌”商标;使用期限为一年,自1989年10月1日起至19男)年10月1日止;辽医保公司向哈医保公司按产品销售额酌情收取商标使用费。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规定一份,约定:从1989年10月1日起,哈医保公司不许向国外任何地区和国家注册“向阳牌”商标;根据历史遗留情况,哈医保公司已向美国和墨西哥地区注册的“向阳牌”商标待有效期满后,不得延续和重注;哈医保公司向国外销售数量暂定为10000箱;辽医保公司向哈医保会司收取商标使用费5000元人民币。合同和补充规定签订后,哈医保公司依约使用“向阳牌”商标,但未向辽医保公司支付使用费。合同期满后,双方就续订合同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辽医保公司要求哈医保公司停止使用“向阳牌”商标,哈医保公司则强调其使用的合理合法性,继续使用。双方经外经贸部等部门多次协调无果,辽医保公司认为哈医保公司、黑土产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起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情况】

【律师代理要点】
  原告律师代理要点:
  1.“向阳牌”商标由原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大连分公司(简称辽宁土产进出口公司)于1966年12月注册。1987年3月,辽宁土产进出口公司将该商标的注册权移交原告。自此,原告公司是“向阳牌”注册商标的唯一合法专用权人。
  2.被告黑土产公司于1984年擅自将用于人参蜂王浆的“向阳牌”商标在美国注册。1986年黑土产公司又以商标专用权人的身份将“向阳牌”商标转让给被告哈医保公司。哈医保公司在明知“向阳牌”商标权不属于黑土产公司的前提下,接受转让,并于1987年11月,将黑土产公司在美国注册的“向阳牌”商标所有权益非法转让给美国福马黎公司,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名誉和经济损失。
  3.原告为扩大“向阳牌”在国际市场的商誉,于1988年5月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了使用范围为人参、鹿茸、人参蜂王浆等商品的“向阳牌”商标。由于被告哈医保公司非法转让行为导致美国福马黎公司向原告提出控告,被告哈医保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4.1989年10月被告哈医保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告公司允许被告哈医保公司使用“向阳牌”商标一年,但被告哈医保公司没有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构成违约。
  5.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出口“向阳牌”商标的人参蜂王浆,无条件收回其非法转让的“向阳牌”商标,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哈医保公司律师代理要点:
  1.由于“向阳牌”人参蜂王浆的出口经营权移交给黑土产公司后,该公司在美国取得“向阳牌”商标注册。1986年,哈医保公司正是明知黑土产公司具有合法的商标权的前提下,根据中国医保总公司、黑龙江省经贸委的文件精神,与黑土产公司达成协议接受转让,因此,哈医保公司是合法的商标权人,哈医保公司接受转让后为大范围开拓美国市场,与美商签订商标转让与反转让协议,无非法可言。
  2.辽医保公司诉称人参蜂王浆是其与哈尔滨制药三厂“共同研制”,经其自身努力开拓美国市场是有违于历史事实的。
  3.哈医保公司确曾在1989年10月与辽医保公司签订了“向阳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但并不等于承认了辽医保公司对“向阳牌”商标的唯一专用权,而是在迫不得已和顾全大局的情况下作出的,这种缓和矛盾以利国家的做法无可指责。
  4.辽医保公司指责哈医保公司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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