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泉州立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通深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导读:
 原告泉州立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通深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9-08 15:25:48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金知初字第156号
 原告泉州立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兴贤路王宫远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欧碧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通深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大坡头新村37栋4楼。
 法定代表人邱永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立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通深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泉州立可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立可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泉州立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肖 闻
 审 判 员 宋 文 茹
 代理审判员 李 良 勇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照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商标权很容易与其它权利发生冲突,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解决冲突?下面由法律快车商标法小编为您介绍商标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协调解决机制,希望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了解到,明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继续加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强化商标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切实维护企业商标合法权益。据了解,2
认定商标的在先权利人:认为申请在先的申请人是权利人;是同一天申请的,则认定使用在先的商标申请人为权利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