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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皮鞋反倾销调查案:将抗辩进行到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1 04:50:18 人浏览

导读:

随着欧盟理事会第1472/2006号规则2006年10月6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欧盟针对中国和越南进口的皮鞋展开的反倾销调查案经过15个月之后终落帷幕:未来2年时间内,中、越两国输欧皮鞋将分别被征收16.5%(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金履鞋业则为9.7%)和10%的反倾销税。本文从

随着欧盟理事会第1472/2006号规则2006年10月6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欧盟针对中国和越南进口的皮鞋展开的反倾销调查案经过15个月之后终落帷幕:未来2年时间内,中、越两国输欧皮鞋将分别被征收16.5%(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金履鞋业则为9.7%)和10%的反倾销税。本文从介绍该案背景和主要争议焦点入手,从专业律师的角度对我国企业和政府下一步可采取的法律行动提出建议。

案件回顾
2005年5月30日,欧盟鞋业联盟向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从中国和越南进口的皮鞋展开反倾销调查。7月7日,欧委会发布公告,决定立案调查。7月25日,150余家中国企业应诉,提交抽样问卷答复和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在此基础上,欧委会抽取13家中国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并于9月至10月分别对它们(其中1家拒绝合作的企业除外)进行实地核查。
  11月18日,欧委会初步确定排除特种技术运动鞋(STAF),要求各方发表评论。12月12日,欧委会披露不给予所有被抽样企业市场经济待遇,随后各企业提交了抗辩材料。2006年1月12日,欧委会正式决定不给予12家被抽样企业市场经济地位。2月23日,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宣布临时反倾销措施方案:排除STAF和童鞋,分阶段逐步提高中国和越南企业的临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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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曼德尔森的上述建议在欧盟《官方公报》正式发布,次日起欧盟开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7月7日,欧委会向利害关系方递交终裁披露,决定给予一家中国应诉企业金履鞋业市场经济待遇,但建议将童鞋列入反倾销措施范围,并最终采取“递延征税”方案,即在一定配额(中国每年14000万双,越南每年9500万双)之内免征反倾销税,中、越两国超过配额部分分别征收23%(金履鞋业为9.7%)和29.5%的反倾销税。
由于“递延征税”方式遭到多数成员国代表的反对,7月28日欧委会修改了最终反倾销措施建议:取消免税配额,但将中、越两国反倾销分别降低到16.5%和10%(金履鞋业维持不变)。
但是修改后的建议方案再次遭到多数国家的反对。为此,整个8月和9月,欧委会和部分成员国为此案进行了大量的游说和谈判。直至9月27日,超过半数欧盟成员国驻布鲁塞尔大使仍然反对欧委会7月28日建议方案。10月3日,欧盟各国驻布鲁塞尔大使再次投票,最终通过最终反倾销措施折中方案:税率维持不变,但改通常的措施为期5年为2年。10月5日,欧盟成员国以13:12一票之差通过该方案。

主要争议焦点
从法律实体和程序上来看,欧委会在本案中的做法不仅遭到中国应诉企业和中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也遭到欧洲进口商组织和部分成员国的强烈批评。概括起来,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市场经济待遇
尽管最终裁定中给予金履鞋业市场经济待遇,但欧委会在本案中拒绝给予其余150余家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做法令人质疑。首先,欧盟的裁决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和鞋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市场化进程和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截止目前,已经有57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此外,正如中国商务部发言人崇泉所指出的,皮鞋行业是中国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98%的企业是民营和外资企业。但是,欧委会无视这一事实,几乎无一例外地否决了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显然是不公平的。其次,欧盟在本案中的实践和法律适用不仅与同期其他案件相差甚大(例如在同期进行的塑料袋反倾销调查案中,欧委会给予9家被抽样调查企业中的8家市场经济待遇),而且引人注目的是它反映了欧盟对华反倾销实践的大倒退(据统计,自1998年修改规则后,欧盟已经给予近30%的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待遇)。有的企业还提出,欧委会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裁决违反了欧盟反倾销《基本规则》第2.7条在立案后3个月内作出裁定的要求。
单独税率
在拒绝给予市场经济待遇的同时,欧盟还不同意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单独税率。对此,中国应诉企业和中国政府主要提出如下质疑:(1)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第6.10.2条(该条规定除非出口商数目太大给调查当局带来过分的负担并妨碍调查的及时完成,调查当局应当为未被抽样调查但及时提供必要信息的企业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2)即使存在WTO《反倾销协定》附录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情况下,欧盟也应当采用中国应诉企业的出口价格确定单个企业的倾销幅度,即为它们确定单独税率;(3)欧委会在调查中错误适用欧盟反倾销《基本规则》第9.5条,而且没有向申请人披露其在这方面的裁决,因而剥夺了应诉企业的抗辩权利。
未被抽样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和单独税率申请
欧委会没有审查140余家中国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和单独税率申请而对它们适用全国最高税率的做法遭到了各方的猛烈批评。首先,欧盟没有审查140余家应诉但未被抽中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和单独税率申请侵犯了它们的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披露和进行抗辩的权利;其次,欧盟根据《基本规则》第17条采用抽样的方法确定这些未被抽样调查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和单独税率申请是对法律的错误适用;第三,欧委会的这一做法也不符合抽样规则和欧盟通常的反倾销实践。
替代国
在本案中,原告要求以巴西作为替代国。部分应诉方和利害关系方对此表示反对。理由是:(1)从整体经济水平到鞋业整体情况来看,中国在人力及资源方面存在明显优势,鞋的制造成本远远低于巴西,因此巴西并不是最合适的替代国,以巴西作为替代国可能将导致不合理的高税率;(2)从合作程度看,巴西企业的合作程度并不理想(只有4家巴西企业回答了欧委会的问卷,而且其中1家没有内销),甚至还不如其他利害关系方建议的国家(如泰国或马来西亚)。但是,欧委会坚持以原告申请的巴西作为替代国。
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
首先,欧盟产业并没有受到实质性损害,而欧委会裁决所分析和依据的所谓损害指标也存在严重瑕疵。例如,欧委会没有审查WTO《反倾销协定》规定的所有15项标准,欧委会抽样调查的欧盟生产企业没有代表性,而且相关数据显示它们并没有遭受实质性损害。
其次,中国出口产品没有造成欧盟产业损害,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中一个突出的条件是,在损害调查的前绝大多数时间(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中国鞋对欧出口一直受配额限制。从欧盟出口趋势、欧元大幅升值等方面考察,欧盟产业发展面临困境并不是中国和越南出口引起,而是其产业结构调整不得力和不及时造成的。
欧盟利益
中国政府和相关应诉企业认为,欧盟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欧盟利益,因为它将不仅直接损害数百家在华投资并向欧盟市场返销皮鞋的欧盟在华投资企业的利益,还影响欧盟对华出口鞋设备和鞋原料企业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鞋产品供应链中大量欧盟进口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利益。一些欧盟利益团体也要求欧盟慎用反倾销措施,因为它并不能给欧盟产业带来实际的好处(订单从中国转到其他国家,而不是转归欧盟生产企业),只会损害中欧正常贸易。
正是因为法律上的明显缺陷和不符合欧盟利益,欧委会建议的征税方案屡遭否决,直至最后一刻也是在一些国家对个别小国威逼利诱之后才勉强通过了征税方案。

进一步行动建议一:向欧洲法院提出诉讼
欧盟反倾销《基本规则》没有直接规定法院诉讼程序。但是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可以对欧盟反倾销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法院一般包括欧洲初审法院和欧洲法院。
1、 欧洲初审法院:
欧洲初审法院设立于1988年,为欧洲法院的一审法院,位于卢森堡。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初审法院程序规定,对欧盟理事会的反倾销终裁不服,当事方须在终裁公布之日起2个月零14天内向该法院提起诉讼。就该案而言,上诉申请须在2006年12月19日之前提交欧洲初审法院。
法院不收取任何诉讼费,但根据原、被告双方在请求事项上的赢输多寡,判决支付对方全部或部分律师费。一般情况下,初审法院需20个月左右的时间审结案件和作出判决。
2、欧洲法院:
当事人对欧洲初审法院裁决不服时,可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

进一步行动建议二:提请中央政府诉诸WTO争端解决
WTO争端解决程序成为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的重大成就,它对于解决各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其大致程序可分为磋商、专家组和上诉等几个阶段。大体程序如下:
综上,最终发生效力并对成员有约束力的为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报告,整个案子预计要1年至1年半左右时间。
需要说明的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只能由成员政府提起,而政府最终是否将此案诉诸WTO争端解决需要考虑的不仅是法律问题,也不仅限于这个案件本身。在WTO成立至今的10余年里,欧盟、美国、印度等国家之间就反倾销争端的案例屡见不鲜,但中国还没有就反倾销问题成为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原告或被告。

进一步行动建议三:做好复审和后续调查的准备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律规则,我们认为相关企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或者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后续工作。
1、期中复审:
根据欧盟反倾销规则,在满足以下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出口商、进口商甚至欧盟生产企业可以要求进行期中复审:(1)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已无必要;(2)如果撤消或者变更反倾销措施,则损害将不可能持续或者复发;(3)现有反倾销措施不足以或者不在足以抵消正在造成损害的倾销。通常情况下,复审需要在最终反倾销措施满1年后提起,而且是在反倾销措施之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更。
  一旦发起期中复审,欧委会将发起新一轮的复审调查,包括发放问卷和实地核查等。在此基础上,欧委会将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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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落复审:
日落复审是指在通常的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时,欧委会确定是否有必要继续维持反倾销措施。日落复审可应欧盟生产企业申请提起,也可以由欧委会自动发起。过去大量的案例是,在反倾销措施5年到期后,经过复审欧盟决定将相关措施延长5年——直至多个5年。
由于皮鞋案的反倾销措施为2年,而且欧盟理事会规则中明确表示2年后适用日落复审程序。因此,可以合理预期2年后中欧鞋业、中欧政府和欧盟各成员国内部将再次面临对抗——反倾销措施在两年内终止还是继续执行又一个周期。
3、反规避和反吸收调查:
欧盟反倾销法所指的规避反倾销税令的行为概括起来有四种:(1)将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通过第三国转出口到欧盟市场;(2)通过化整为零的方法,出口零部件到欧盟组装后在欧盟市场销售;(3)对被征收反倾销产品进行轻微改造后出口到欧盟;(4)税率较高的企业通过税率较低的企业出口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对此,欧盟制定了详细的反规避调查规则。在过去的反倾销案件中,欧盟随后发起反规避调查的案件不在少数。
根据反倾销一般原理,反倾销税应当由进口商缴纳,而不得由出口商转移承担。一旦出现出口商吸收反倾销的行为或者这种迹象,欧盟产业可以提出申请,而欧委会也可能发起反吸收调查。
总之,欧盟最终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对中国皮鞋出口欧盟市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这并不是中国企业的末日。首先,相关企业可以通过向欧洲法院上诉的方法寻求司法救济,争取推翻欧盟裁决。一旦获得成功,欧盟最终规则可能被撤消,而此前征收的反倾销也将可以获得退还。其次,在利益受到重大损害而且法律理由充分的情况下,相关企业可以向中央政府提出要求,以便寻求WTO争端解决。实际上,在本案调查期间,欧委会和部分成员国便流露出对中国可能诉诸WTO的担忧。再者,相关企业还可以通过期中复审和日落复审,争取获得好的结果或推翻整个案件。与此同时,出口企业还应该做好反规避和反吸收调查的准备,而这两种方式在近年欧盟对华反倾销实践中较为盛行。
(作者单位: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

时间:2006-11
作者:余盛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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