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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兔胜洋兔难免搭车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1 06:25:01 人浏览

导读:

提起“兔巴哥”,人们很容易想到美国时代华纳公司出品的一部名为《BUGSBUNNY》的系列动画片中的那只长腿细腰、门牙大龇的兔子,它的中文翻译叫“兔巴哥”。然而就是这只著名的洋“兔巴哥”不久前在中国有了麻烦,它遇到了一位同名同姓的“兄弟”,并且还与其
  提起“兔巴哥”,人们很容易想到美国时代华纳公司出品的一部名为《BUGSBUNNY》的系列动画片中的那只长腿细腰、门牙大龇的兔子,它的中文翻译叫“兔巴哥”。
  然而就是这只著名的洋“兔巴哥”不久前在中国有了麻烦,它遇到了一位同名同姓的“兄弟”,并且还与其打起了官司。
  王立义,山东淄博的一位农民企业家。1994年创办了一家生产食品和饮料的小企业,因其自身属兔,叔伯弟兄一共有8个,联想到“兔巴哥”商标。1998年1月14日,他在第30类(饼干、方便面)和第32类(无酒精饮料)上申请注册的“兔巴哥”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核准。
  两个“兔巴哥”的出现,必然招来一场争名之战。1999年12月,美国时代华纳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不当申请,要求撤销王立义拥有的两项“兔巴哥”注册商标。
  在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申请中,时代华纳称,早在1940年,由该公司出品的第一部动画片《BUGSBUNNY》就开始上映,近年来,在中国也不断有电视台播放这部动画片。“兔巴哥”作为片中的主要形象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王立义则认为,既然《BUGSBUNNY》早在1940年就已公映,依据《著作权保护法》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它已经超过了影视作品50年的受保护期。因此,他注册“兔巴哥”商标并未侵害对方的著作权。再者,自己注册的商标仅仅是“兔巴哥”3个汉字,不称之为是一部作品,因而,时代华纳无从享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慎重评审后于2001年底作出终局裁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只有作品才享有著作权,时代华纳可以对他们创作的兔子形象及动画作品拥有著作权,但不能对“兔巴哥”一词享有著作权。因此时代华纳公司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该商标维持注册。
  对于王立义的胜利许多人表示祝贺,认为这是中国小企业逐渐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成熟表现,也有一些人认为此裁决有失公平。采访中一位专家却告诉记者,她不赞成王立义的做法。她认为,此次王立义之所以取胜有一定的巧妙性,因为双方选取的角度是从著作权入手,法律的规定对王立义比较有利。但王立义的 “兔巴哥”商标的确有“搭车”之嫌,在使用中会惹麻烦,她希望中国的企业尽量避开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同时,她也呼吁有关部门应及时开展相应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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