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终审驳回雀巢上诉
导读:
中国商标网资讯(引自南方都市报)
味事达酱油
雀巢酱油
南都讯 记者海鹏飞 通讯员林劲标 瑞士雀巢公司在中国连掀多场诉讼风波,将数家酱油企业推上法庭,其与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之间的较量备受关注,业界称之为“中国立体商标纠纷第一案”。日前,广东省高院一锤定音,终审判决驳回雀巢公司上诉,确认味事达公司使用方形瓶作为外包装未构成侵权。
“方形瓶”之争
风靡厨房20多年的酱油方形瓶包装,近年却吃上了跨国官司。来自瑞士联邦的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下称“雀巢公司”)“杠上”了中国酱油企业,作为中国十大酱油企业的开平味事达调味有限公司(下称“味事达公司”)第一个打起官司。
据悉,味事达公司拳头产品味极鲜酱油在全国15个大中城市同类产品销量排名第一,2008年10月23日接连收到了雀巢公司“警告信”,称味事达公司使用的棕色方形瓶外包装侵犯其第G640537号注册商标,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产品并道歉,因为2005年7月27日,雀巢公司该立体商标在国内获得注册,核定在“食用调味品”使用。
之后,不堪干扰的味事达公司率先向江门市中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雀巢上诉被驳回
庭审中,雀巢公司称,其注册为商标的该款瓶形早在1886年由Julius M aggi设计出来并被使用于雀巢公司的产品上,其使用的时间已过百年,远早于味事达公司。味事达公司使用的棕色方形瓶与该商标近似就构成侵权。
味事达公司则反驳称,对于是不是有显著性,消费者只看方形瓶就能认出里面的酱油是谁生产的才是评判标准。方形瓶不只雀巢一家在用,味事达在用,同行也在用,在中国味事达使用方形瓶时间最早、用量最大,消费者怎么可能把方形瓶的酱油和雀巢唯一对应识别呢?中国商标网。
去年7月,江门市中院一审确认味事达公司不构成侵权。雀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国商标网。
近日,广东省高院二审认为,讼争注册商标在国内的显著性较弱,味事达公司仅是使用方形瓶作为外包装,而不是通过该包装来识别产品,消费者不会因此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雀巢公司有特定的联系。法院最终驳回了雀巢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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