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骗局竟然是不死鸟
导读:
像节目中这样的加盟连锁骗局实际上已经上演了很长一段时间,从以前的养蚂蚁、做塑料花,到今天的伪劣童装,变的只是虚假的外衣,不变的是骗子们的套路和宽松便利的行骗捷径。
防止这样的骗局,我们并不缺少法律依据,但在骗子们看来,这些规定形同虚设,简单几招就能蒙混过去。不是骗子们太狡猾,而是因为所有的环节都没有一个部门履行了监管职责,假商标可以公开宣传,假广告可以在部分媒体和网站上公开播出,假资质可以无人追究,事后即使受害者投诉,也无人受理,甚至还由此形成了专业网站,请来明星造势,变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苍蝇不盯无缝的蛋,这样一个漏洞百出的行当,也难怪会爬满了苍蝇,成了骗子们的风水宝地。
而在这些新的加盟骗局中,现在一个新的动向更应该值得我们注意,就是一些名人的参与。虽然,他们可能与致富网站背后的猫腻没有直接关系,但他们的出现无疑是整个骗局中的关键一环。当名人拿着大笔代言费,成为行骗道具的时候,他们的责任理应受到追究,因为不管他们的动机如何,这种代言行为已经对受害者构成了客观伤害。
这些年,名人代言引起的纠纷已经不胜枚举,藏密排油、万里大造林、蚁力神,几乎所有轰动社会的骗局中,都有名人的身影。也经常有媒体呼吁明星们多一点责任,不要见钱眼开,但毕竟没有真正有效的约束。看来,只有对他们的代言费动真格的,明星们才能意识到自己的表演不仅仅是表演。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我国市场经营活动中,虚假宣传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我们也经常会在电视上看到某些商品的效果被扩大到让人难以置信,其实虚假宣传是一种违法行为。下面为你整理了虚假宣
本人是一家服装连锁加盟品牌的高级招商主管,鉴于目前仍然在职,所以不能以真实身份透漏,说的严重些可能会有生命危险。我今天想把我的亲身经历公布于众,我虽然不知道有没
这事我听着怎么就觉得这么熟悉呢?原来这类骗局在我们栏目报道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今天我们不妨以周先生上当受骗的经过为例揭露这些诈骗公司在行骗过程中都使用那些手段,谨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认定侵犯注册商标的条件如下:1、主观条件。即侵权人明知该商标未取得许可;2、客观条件。侵权人实施了擅自使用、销售、伪造、更换他人合法注册商标的行为;3、损害结果
商标的转让的具体流程包括:1、商标注册人与商标受让人进行协商,并订立书面的转让协议书;2、标注册人与商标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3、商标局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