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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注册商标的漏洞,品牌KM遭恶意侵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8 15:48:25 人浏览

导读:

(责任编辑:王小丹)

  近来,甲服饰有限公司的服装越来越深受年轻人喜欢,公司发展状况正当蓬勃,却被乙公司钻商标注册的漏洞,恶意碰瓷图形商标“KM”,以谋求暴利,恶意侵权。那么该公司应该如何应用哪些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注册商标权?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服饰有限公司遭恶意举报和被警方查获

  执法机关收到北京商标局举报后,联合佛山市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对甲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处,现场查处侵权货物数十万件,涉及案件货物近亿元、加盟KM门店600多家。

  该甲服饰公司从2014年创业起就一直使用该商标,并于2014年首次申请KM文字商标的注册,但三次申请均被驳回了,其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7月3日开庭;而乙公司2015年首次提出图形申请,历经两次驳回,驳回理由是因为与甲的商标近似,但是在2018年1月7日却获得了商标注册。


  二、甲公司申请在先的注册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

  商标的使用适用申请在先原则,根据以下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甲公司公司申请在先的商标KM,乙公司再以相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是不予取得商标注册的。

  三、商标局违反了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予以乙取得注册商标

  此案中,乙公司却在抢在甲公司之前取得商标注册。正常情况下,商标执法机关都会在立案查处前全面核查商标有无瑕疵、在先权利和商标争议,然后才予以申请人取得注册商标,而商标局没有按照执法程序走,违反了申请在先原则,让乙取得注册商标。

  四、乙公司恶意侵权以存在主观恶意前提

  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或者使用注册商标时,主观上存在恶意,即明知其申请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侵害他人在先权利,违背了诚信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被抢注企业的经济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不论注册商标是否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在先的权利人均可以主张在后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因此,乙公司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恶意侵权,甲公司应依法维权。

  俗话说,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像这样的专门钻法律漏洞损害他人利益的大老鼠,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应该捉拿严惩,以还公道。在本案中,商标局也应当贯彻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原则办事。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如果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前来咨询。

(责任编辑:王小丹)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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