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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酒商标侵权案落幕 “家家酒”花落“杏花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1 07:29:13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关于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传统)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以下简称山西汾酒)“家家”商标侵权一案,维持北京高院?2005高行终字第71号山西汾酒胜诉的行政判
2007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关于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传统)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以下简称山西汾酒)“家家”商标侵权一案,维持北京高院?2005 高行终字第71号山西汾酒胜诉的行政判决。
“家家酒”商标归属大逆转
据记者了解,这起诉讼由来已久。早在1999年10月,老传统酒业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家家”商标,经2000年公告无异议后于2001年获得“家家”商标注册证。2002年8月1日,老传统因山西杏花村汾酒厂在同类商品上也使用“家家”字样,遂将其告上法院。
2002年8月,老传统以山西汾酒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了诉讼。4个月后,山西吕梁中院裁定山西汾酒没有申请“家家”商标注册,且在老传统酒业申请注册之前也没有形成知名商品,不具有一定影响,认定了山西汾酒侵害了老传统酒业的商标权。
山西汾酒不服,认为自己对于“家家”商标的使用在先,而老传统食品公司的商标注册存在违法。据了解,老传统公司是与山西汾酒同处山西省吕梁地区的地方酒厂,双方曾联营生产酒产品。1999年6月,山西汾酒为“家家酒”产品上市销售作了委托他人设计“家家酒”的全套包装等大量准备工作,山西汾酒“家家酒”已通过公共媒体为相关消费者所熟悉,山西电视台自1999年9月开始每日播出“家家酒”广告。1999年10月,山西省卫生防疫站为山西汾酒“家家酒”出具了产品合格检测报告。山西省卫生厅为家家酒颁发了食品卫生销售许可证,同意其在山西销售。
另外,山西汾酒的第三大股东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早在1999年前就开始研发推广“家家酒”新工艺白酒,并在其“北方”牌“家家酒”产品上使用山西汾酒公司名称作为生产厂家标识,而老传统则是在1999年10月才提出“家家”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
为此,山西汾酒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老传统“家家”注册商标。商评委也认为老传统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决定同意山西汾酒的申请。老传统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上述决定。但是2004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老传统公司仍然不服气,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5月8日,山西汾酒收到北京市高院行政判决书,驳回老传统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出了抗诉。然而,2007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关于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诉山西汾酒厂“家家”商标侵权一案,仍维持该院山西汾酒胜诉的行政判决。由此,这场历时7年的酒类商标拉锯战画上了句号。
“家家”商标之争
山西汾酒集团有关人士在谈到此事时,明确的向记者表示,尽管老传统于1999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家家”商标,并获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但老传统主体资格不当?属恶意抢注商标,应当撤销,而和公司有委托关系的义泉涌公司对“家家酒”名称使用在先,依法应当保护在先权利。
但是老传统公司有关人士并不这么看,他说:“北京市高院虽然认定了山西汾酒与山西省电视台的广告合同,但由于商评委未对广告内容做进一步审查,难以认定该广告与山西汾酒之间的联系。而争议商标的“家家”两个字,从文字到字体都极为普通,本身不具备独创性,存在巧合的可能。也正是因为有这种巧合性,法律允许抢注并保护抢先注册的商标。”
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认为,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原则,“使用在先”所产生的并不是商标专用权,而是一种在先的民事权利。保护注册商标是一项原则,兼顾保护使用在先是一种例外。而商标法对使用在先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在于保护通过一定程度的使用,已具有相当声誉,并具有一定价值的无形财产权利,而山西汾酒的“家家酒”在老传统注册时的影响有限。
其实,北京市高院判决山西汾酒胜诉主要是基于对老传统公司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的认定,而主要依据的理由有三点:首先,两公司曾存在联营关系,且共处同一地域的同一行业。其次,“家家”的商品商标固定在杏花村公司生产的酒产品上,应认定杏花村公司为“家家”商标的使用人。而老传统申请注册“家家”使人确信其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其三,两商标的文字构成和字体是完全相同的。
北京创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宁向记者介绍说,这个案件的焦点在于“恶意抢注”和“在先注册”。关于商标使用在先和注册在先的争议已经很久了,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很多国家一般是保护在先使用的商标。只要商标被使用了,就是受到保护的。但是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也同时抵制恶意抢注行为。所以,一个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应该进行事先调查,避免被认定恶意抢注。
“这个长达7年的案件给其它企业敲响了警钟,一个企业在了解法律方面首先要做到全面。比如在这个案件里面,老传统虽然是注册在先,但是其注册被认定是恶意和不合法的,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以致官司耗了7年。所以,企业规划好知识产权的整体战略是十分有必要的——不论是事先调研、其间的维护和事后的诉讼。”张宁希望这个案件能够引起所有企业的警觉,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让类似案件都能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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