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依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朱娟商标侵权纠纷
导读:
甘肃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兰法民三初字第068号
原告:北京依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南四环188号三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彩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政、程波,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娟,女,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甘肃武威人,住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众友药业南口店。
委托代理人:张明德,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依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文公司)与被告朱娟纠纷一案中,依文公司于200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文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依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取525元,其余退回。
审 判 长 李 莹
代理审判员 李晓春
代理审判员 刘锦辉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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