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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商标代理业的规范和发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9 06:17:52 人浏览

导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加入WTO的要求,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取消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至此商标代理业全面放开,商标代理机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加入WTO的要求,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取消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至此商标代理业全面放开,商标代理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在我国部分省市也逐渐变得较为简便。
  取消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前,我国有商标代理机构151家。取消行政审批后的约一年半时间,截止2004年9月30日,我国商标代理机构数量达1353家,约是取消行政审批前的9倍。
  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我国商标代理机构数量发展之快确实令人惊讶,但也应当在意料之中。一是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和加入WTO的影响,中国广大企业、经济实体和消费者品牌意识逐步增强。商标注册申请量更是迅猛发展。1999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含国内、国外、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为170,715件,2000年为223,177件,2001年为270,417件,2002年为371,936件,2003年为452,095件,2004年上半年约为26.8万件,年增长幅度均超过20%;且经济越发达省份,商标注册申请量越大。2002年商标注册申请量在前5位的省份是,广东省为62,514件,浙江省为44,162件,北京市为22,815件,江苏省为21,692件,山东省为16,275件。2003年商标注册申请量在前5位的省份是,广东省为76,528件,浙江省为57,000件,江苏省为32,520件,北京市为28,191件,山东省为22,431件。
  二是1998年以前,由于我国商标代理行业存在的“行业分割、市场垄断”,绝大部分商标代理机构都是隶属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他们长期依托其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和积累的原始客户,为自己赢得了较为可观的经济收益。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我国商标代理机构数量迅猛发展。但我们要看到,在国务院下文取消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后,仍有许多不和谐的因素。一是部分省份以种种理由限制商标代理业的发展,以市场容量有限、提高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等理由拒绝拟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的登记注册。对他们不太熟悉的人投资设立商标代理机构的合法请求,以“暂缓登记注册”等理由拒绝为其办理登记注册,另一方面却在为极少数人办理登记注册。这里面究竟有多少秘密让人无法读懂。“就怕没有条件”。二是个别省份在相当长时间对新设商标代理机构持观望态度,迟迟不开展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三是在部分律师事务所请求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问题上,一直未能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200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商标局作出的85号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标注册申请的通知的一审判决,从司法上认可并保护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权利。但从根本上体制上找到一个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切实可行的方案仍有待时日。
  当然,在短短的一年半时间内,商标代理机构的迅猛发展也的确给商标代理业带来了许多新问题。金羊网2004年7月23日《商标代理市场鱼龙混杂》、新华网湖北频道2004年7月27日《湖北商标代理市场亟待抬高“门槛”规范代理》、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年7月29日《商标代理亟需强化监管力度》、新华日报2004年8月31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要警惕“皮包中介”坑骗》、海峡都市报2004年9月3日《商标事务所经营有待规范》、信息时报2004年9月9日《商标代理行业遭遇监管真空》等文章对目前商标代理行业出现的新问题作了阐述,对商标代理业的现状和未来表示出担忧,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
  商标代理业出现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新设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一些没有文化基础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商标代理服务,影响了商标代理质量,损害了商标申请人的权益。由于代理质量无法保证,商标注册机关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受到很大影响,咨询量及退文量的增加,导致商标注册周期的延长,直接损害企业的利益。二、商标代理机构竞争加剧,恶性压价扰乱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部分代理机构包括一些老代理机构大打价格战,将商标代理费压至很低的水平,已经影响到了商标代理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三、各种欺诈手段层出不穷。收费不办事、虚假承诺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和商标代理行业的声誉。
  但同时笔者对上述文章中表现出的对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的种种评价深表不安。说新设商标代理机构“只是拥有1~2个人的‘夫妻店’”、“员工素质不高,有些竟然还不懂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一些中介根本不熟悉业务”,等等。
  除当初政府投资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在资金、设备、人员方面有较好配置外,许多私人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商标代理机构在创业之初都同样面临着资金、人员短缺的状况,但他们通过自己艰苦卓越的努力,至今不少也做大做强,许多丝毫不比政府改制的做得差。其中不乏商标代理行业中的姣姣者。世界上许多大型私有企业在创业之初同样状况极为艰难。
  以当初政府投资设立并占尽“天时”、“地利”经过多年发展的商标代理机构与现在个人投资的商标代理机构相比,后者的确显得分外“寒伧”。
  面对我国商标代理业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去抱怨、指责甚至攻击都是不可取的。
  一方面,“市场经济不相信眼泪”。国家既然决策取消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交给市场去选择,去优胜劣汰。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若干多年市场运行,一个健康成熟有专业化水准的商标代理服务业一定会出现的。最终收益的仍然是广大消费者,他们可以享受到以更合理的价格去接受更专业化的服务。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许多行业将对外开放,法律服务业(含商标代理业)也会逐步开放。日前,中央政府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扩大开放磋商纪要”(CEPA2),规定在放宽原有领域市场准入条件下,向香港新开放8大服务行业,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成为其中两个重要领域。经香港知识产权署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磋商后,商标局同意容许香港服务提供者,自2005年1月1日起,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取得法定经营主体资格后,在内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众所周知,香港和国外许多专业化(含商标代理业)服务机构有着一百余年的发展历史,外语水平好,专业化服务水准较高,尤以在对外合作国际事务处理方面经验极为丰富。而内地服务市场对其开放,对我国类似服务机构的冲击和压力是可想而知的。当然,同样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有喜有忧。
  那么,在目前状况下,我国商标代理服务业面临内部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外资专业服务机构即将进入我国市场的巨大挑战,我们究竟可以有何作为呢?
  首先,充分发挥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在商标代理业的积极作用。我国律师服务业推向市场较早,各级律师协会在律师行业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许多律师行为操守规范的相继出台,为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执业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律师行业协会在律师行业管理中的经验对商标代理行业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通过商标代理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商标代理行业规范,依靠制度管理商标代理行为。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商标代理行业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商标代理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作用;
  二、通过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操守教育;
  三、通过代理行业组织组织商标代理机构对外交流和合作,提升我国商标代理机构在国际舞台的形象。
  其次,加强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商标代理管理中的作用,对违法的商标代理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吊销其经营资格直至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一、建立一个畅通的投诉举报机制,对欺诈行为和恶意损害商标委托人利益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有一套立案查处制度,查处违法经营的商标代理机构;
  二、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种种不合法执业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如未经批准随意乱设分支机构、无照经营行为、违法宣传行为等;
  三、净化商标代理服务市场。对未取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认可的组织、机构的违法代理商标等行为进行查处。

参考文献:
[1]中国商标网www.ctmo.gov.cn
[2]中国工商报2001年3月
22日商标世界第3版《试析我国商标代理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作者商监人
[3]金羊网 2004年7月23日《商标代理市场鱼龙混杂》,作者姚志德
[4]新华网湖北频道2004年7月27日《湖北商标代理市场亟待抬高“门槛”规范代理》,作者苏永华
[5]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4年7月29日《商标代理亟需强化监管力度》,作者曾旭辉
[6]新华日报
2004年8月31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要警惕“皮包中介”坑骗》,作者邵生余
[7]海峡都市报 2004年9月3日《商标事务所经营有待规范》
[8]信息时报 2004年9月9日C18版《商标代理行业遭遇监管真空》,作者凌慧珊、顾展旭

本文作者:叶秀进 单位:北京劲松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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