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法定条件--显著性的涵义
导读:
商标构成要素是商标成立的前提,但并非所有符合这一要素规定的商标都能得以注册。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某些标志禁止作为商标: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商标战略的起点就是命名,命名对于商标来说甚至对于一个产品乃至一个企业来说,都算得上是一个奠基性的工程,古今中外都对命名非常的重视。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
商标战略的起点就是命名,命名对于商标来说甚至对于一个产品乃至一个企业来说,都算得上是一个奠基性的工程,古今中外都对命名非常的重视。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
1994年是我国商标法理论与实践进程中很重要的一年。这一年,一件新型的商标纠纷案件再次让我们感到理论常常是灰色的――这就是著名的“枫叶”诉“鳄鱼”案:北京百盛轻
认定商标的在先权利人:认为申请在先的申请人是权利人;是同一天申请的,则认定使用在先的商标申请人为权利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