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商标法 > 商标 > 商标构成 > “神五”做商标究竟有何不可?

“神五”做商标究竟有何不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8 12:25:10 人浏览

导读:

成都一家公司抢注“神五”商标引起非议。如10月17日南方某媒体发表署名评论认为,“神舟五号”凝聚着无数人的心血,已由特定名称升华为民族精神的结晶,是宝贵的精神财富,不宜做商标;另据10月17日《华西都市报》消息,不少人打电话给该报,认为商标总局应保护“神五”
成都一家公司抢注“神五”商标引起非议。如10月17日南方某媒体发表署名评论认为,“神舟五号”凝聚着无数人的心血,已由特定名称升华为民族精神的结晶,是宝贵的精神财富,不宜做商标;另据10月17日《华西都市报》消息,不少人打电话给该报,认为商标总局应保护“神五”这样的国家专有名词。该报同时披露:国家商标总局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担心有不良影响,并且没有先例,因此“成功注册的可能性不大”。
  
  但笔者认为以上的论断有待商榷。翻遍八章64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没有发现“神五”不能做商标的依据。依据该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限于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或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等。“神五”既不与以上所列名称相同,也未被“表明实施控制”;其他洋洋七千余言的内容中,也并无一字表明类似“神五”这样的词汇在受限之列。从《商标法》的基本精神分析,“神五”做商标未尝不可。由此可见,拒绝“神五”注册为商标,有违法治精神,不仅将为以后商标注册管理的操作带来很大麻烦,而且含有对商业行为的偏见、低视。既然于法无据, “神五”注册为商标的过程就不能由管理者随意阻止——那不是法治,那是人治。
  
  担忧以“神五”做商标会有不良的社会影响,从而阻止注册是不妥的。有人认为,“这种抢注的后果实难预测,谁知道最终获得这一商标使用的厂家,生产出什么样的商品呢。如果是伪劣粗俗的东西,也用‘神五’的招牌误导公众,岂不是对‘神舟五号’的亵渎!”笔者认为这样的说法实在是有些神经过敏,并且预设有罪推断,暗含歧视色彩。商业就一定是奸诈低等的事情吗?
  
  “抢注”不一定就是恶意的。何况,对恶意注册的商标,法律赋予了国家商标总局撤消的权力。因此对“神五”注册为商标不必过忧。从法律的角度讲,哪怕真是“抢注”,只要符合要求,国家商标总局就没有不予注册的权力。否则便有垄断或“霸王”之嫌。
  
  反过来说,即便“神舟五号”确实不宜被注册为商标,“神五”也不应被限制,因为这并非同一个词。固然,“神五”在这几天是“神舟五号”的简称,但这种简称首先是时间尚短,不但未被法律确认,甚至也算不上约定俗成;再者该简称到底能维持多久呢?顺便说一句,假如“神五”不被注册,那么“神六”、“神七”呢?“神舟六号”“神舟七号”等亦将很快“笑傲九天”是可以预见的。因此,拒绝“神五”做商标一定是牵强的,倘从如此角度看问题,还有多少商标都犯了忌讳?这样的管理理念,近乎作茧自缚,无疑是自寻烦恼。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