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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4 14:21:15 人浏览

导读:

一、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联系与区别1、企业名称是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企业间区别性标志。企业名称由文字构成。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企业名称权。2、商标是区分企业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也是企业间相互区别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商标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

一、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联系与区别

1、企业名称是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企业间区别性标志。企业名称由文字构成。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企业名称权。

2、商标是区分企业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也是企业间相互区别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商标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

3、企业名称权(亦称厂商名称)和商标权同属于工业产权范畴。我国对这两项权利的取得均采取在先申请原则和注册原则,均由工商机关确立权利并保护权利。

4、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企业名称权是取得商标权的前提条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又称商号)是区别同一个地区A企业与B企业的最为显著的标志,同时,这个字号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当然,注册商标更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出现在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中。近年来,在一些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中,放弃行政区划、行业特点等通用部分的商标专用权后,一些企业名称的全称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如:"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脚踏车)、"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汽车)、"白天鹅宾馆"(酒等商品及组织会议等服务类)等等。

但企业名称与商标存在很大区别:

1、企业名称作为身份证明,不仅有区别企业的作用,还从名称中标示了该企业的企业性质、行业特点,有的还标示出企业的规模(如集团公司等)。而商标只标示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对商标的认知和了解不能自然延伸到对该商标拥有人之企业的性质的认知和了解。即两者作为区别性标志,其所区别的内容有本质上的不同。

2、企业名称系强制登记注册,无照经营属违法行为,受到法律查处。商标除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外,适用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可以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中不使用商标,或者不使用注册商标。

3、企业名称分级注册,全国有3000多个企业登记部门在登记、核发企业营业执照,而商标是集中注册,仅有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一家核准注册商标并颁发《商标注册证》。

4、企业名称权具有一元性特点,而商标具有多元性特点。即一家企业,其企业名称只能有一个,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有两个企业名称,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而其商品或服务真实的生产者或提供服务者只有一个;而对商标而言,一家企业可有多个商标,同一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上也可以使用多个商标,甚至是使用不伺商标注册人注册的商标。

5、企业名称权受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限制,仅在其所辖范围内受到保护,即在所辖区内不再核准登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不能注册和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争议

由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商标(主要是文字商标)可以互为对方注册,在企业名称之间、商标之间以及企业名称与商标之间,在跨行政区域、跨行业以及不同商品和服务上,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使用容易产生权利争议。

一般情况下,不同商品和服务彼此有明显不同的生产方式、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不会因商标的相同或近似产生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同样,企业名称也是如此,特别是企业名称受地域限制较之商标更为明显,同一行政区域内拥有相同名称的企业,因其所经营的行业区别,或者行政区域不同,尽管企业名称相同,仍可在各自所经营的范围内活动,并相安无事。但是,随着世界贸易一体化进程加快,世界经济发展不仅缩短了国与国之间的距离,也缩短了商品之间、服务行为之间、企业之间的距离,特别是企业名称与商标的联系更为紧密,相同的名称——指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者商标,易使他人认为两者是一家企业所为或者两家企业存在隶属或者合作等密切关系。

在实践中,就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方面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他人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二是将他人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予以登记注册。

三、执法实践

一般情况下,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达到一定知名度后才可能产生上述混淆的后果,并且名称独创性强的,保护力度相对大。因此,目前解决两者冲突的实践只限定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有一定独创性的注册商标或者商号(企业名称)。

实践中,商标权的保护比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力度大。这是因为第一,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最简洁、有效的标志,因此,企业对商标更关注和重视。第二,企业名称分级登记,不同行政区域企业名称相同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企业在宣传自己形象时更多地侧重不易相同的商标,使商标在同行业中的区别性能更加突出。第三,商标和企业名称在使用中有比较明显的区别。一般情况下,企业名称全称使用在商品标识的不显著位置,在本商品的功能、作用等说明性文字下方,服务行业的企业名称一般是通过将其营业执照悬挂在服务场所某一位置(如餐馆或办公室墙上),标示其营业的合法性。而商标则在商品标识的突出位置,或者出现在提供服务的用品上,标志既明确、简洁,又容易牢记。第四,对消费者而言,通过商标直接了解该商标商品性能或者服务质量是其消费的最终目的,而不需要再了解企业其他,诸如企业性质、行业排名等情况。第五,商标权在全国范围内保护,并且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延伸到近似的商标以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同时,按照商标注册程序,核准注册一个商标短为一年,长则两年以上,甚至四、五年,企业拥有商标权的艰难使其加重对商标的珍视度。对企业名称而言,其登记机关达3000家以上,并以该登记机关所辖范围为名称保护范围,一般情况下,很短时间就可以核定一个企业名称,法律规定的核定企业名称的时间最长也不过一个月。商标和企业名称自身的权利取得方式、使用方式以及结果,使得人们对商标的认识和保护超过企业名称。

应当强调的是,由于企业自身运营需要,一些企业并不过多地宣传自己的商标或者宣传自己的企业名称,有时,因市场需要,还会尽量弱化。如医疗行业存在固有的消费领域,其对医疗设备产品和服务宣传更多放在对企业自身宣传上,传统的医院处方式医药消费也不主要依靠商标的区别作用,药厂与医院保持沟通足矣。而纵观餐饮行业的企业名称简称,就餐饮服务商标发展的历史,对该服务商标的保护源于对企业名称简称的使用所带来的区别性,即从一个侧面也可以说,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服务商标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使用相同的企业名称。因此,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均为依法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两者的运作均包含了企业的智慧和创造力,在一定意义上均代表了企业的信誉和发展潜力,驰名商标和驰名字号都代表着国家的综合经济实力,都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应当说,商标和企业名称分别受到商标法和企业法律法规的保护,两个权利都是依法获得,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其授权和权利保护范围的不同,决定了两者适用法律和法律责任的差异。因此,应当正确认识工商机关在管理企业商标使用行为和进行企业名称登记中的职责。

首先,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命名是企业的权利,在自由选择的同时,企业对所选择的商标和企业名称是否与其他在先权利相同、近似,亦应承担相应风险。对商标注册而言,其他权利人可以通过商标异议、争议或者注册不当程序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撤销者自负;企业名称登记也是如此,因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需要更改企业名称的,其更名造成的损失亦应由企业自负。第二,商标局和各级登记机关有责任在自己权限范围内排斥注册或者登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比如,注册和登记机关要及时了解相关行业企业排名情况和商标使用情况,可以在注册和登记过程中引导申请人选取独创性强、易与他人区别的文字作为商标或企业名称,对已在同行业有一定知名度而其他企业申请注册或者登记为自己的名称的一部分的行为,要尽量规劝和制止,执意不从的,可以记录在案,一旦发生权利纠纷案件,应当撤销一方注册商标或者更改企业名称的,要坚决撤销或更名。第三,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的重点在于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因此,还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获得权利的时间以及权利是否属依照法定程序取得问题,是在具体操作中予以考虑的问题,不应影响对案件的定性。二是应当以是否造成混淆为基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固然优先,但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企业名称也存在混淆问题,在保护权利时亦应考虑在内。第四,名称的独创性是能否扩大保护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是否可以阻止他人拥有商标权或者进行企业名称登记的关键。驰名商标也存在鉴于其独创性差而不能扩大保护的问题,如"长城"、"熊猫"等商标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字号,排斥他人在其他领域内的注册和使用也是困难的。第五,商标权利、企业名称权利以及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之间冲突问题,是相关权利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权利纠纷,其当事人应依据民事纠纷的解决程序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问题。对此,工商部门应权利人请求,可以依法更改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或者由法院发出司法建议,最后由工商部门根据其判决或司法建议内容考虑更改权利存续状态。

三、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规定,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商标确权的终审机构,法院不受理商标注册争议。因企业名称权而申请撤消注册商标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撤消注册商标申请,由评委会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或裁定。

当事人或其通过地方工商局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消注册商标请示报告,商标局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撤消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上述撤销行为主要依据《商标法》第27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规定,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一款(2)、(4)、(5)项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具体规定情况下,适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和民法通则的一般原则。

(二)因商标权而变更企业名称的,由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机关受理,其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第9条、第24条规定,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l条、44条的规定,对有可能造成误认的、登记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另外,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地方政府法规规定,例如《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他人以与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已登记的,两年内可以向省局提出撤消申请,由工商局决定"的规定,《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禁止他人在相同行业或相关领域内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名称作企业字号(对认定前已存在的企业字号不具追溯力)"的规定,《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的规定等等,国家工商局和各地方工商局在现有的法律权限范围内,对已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各省著名商标以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权的保护,扩大到相关领域的企业名称登记上,如"全聚德"、"雅戈尔"等,做了一些很有意义的尝试。另外,前不久为保护VcD企业商标专用权而更改了广东省花都市部分电器行业企业名称登记行为,也取得了一定经验。相信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问题,会经过成功实践逐步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局)

编辑日期:2000-7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

作者:吕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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