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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强生公司与瑞安市康芙娅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及行政诉讼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5 19:38:17 人浏览

导读:

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124245号“CAREFUL”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评字[2003]第0715号被异议商标Careful与引证商标CAREFREE虽然前五个字母相同-但发音不同-含义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Careful首字母大写其余小写并非稍作变形处理-引证商标CAREFREE
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关于第1124245号“CAREFUL”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商评字[2003]第0715号

被异议商标Careful与引证商标CAREFREE虽然前五个字母相同-但发音不同-含义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Careful首字母大写其余小写并非稍作变形处理-引证商标CAREFREE所有字母均大写且排列均衡-视觉效果足以区分-商标不近似-为证明引证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异议不成立

申请人:强生公司。

地址:美国新泽西州新布伦斯威克市强生广场1号。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外大街2号。

被申请人:瑞安市康芙娅保健品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瑞安市城关镇安阳开发区B区45幢。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商标事务所。

地址:浙江温州市小南门巴黎大厦12层。

本案申请人(即原异议人)于1997年10月31日对本案被申请人(即原被异议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于第602期《商标公告》的第1124245号“Careful”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裁定申请。商标局受理后,于1999年7月1日作出《关于第112425号“CAREFUL”商标异议的裁定》 ([1999]商标异字第3815号)。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于1999年7月1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我规定期限内答辩到案。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我委组成合议组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异议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引证商标“CAREFREE”(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均为常用词,含义分别是“刻苦的、仔细的、准确的”和“无忧虑的、快活的”,二者有区别,为一般人所知晓。二者使用在妇女卫生用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人是目前世界上最大和最全面的卫生保健制造商,也是药品、医疗器械、美容化妆品及保健品领域最著名的公司。自80年代开始,申请人进入中国市场,并在中国得到发展,因此,申请人公司已经成为广大中国消费者所熟悉的一家著名公司。申请人引证商标是申请人拥有的众多驰名商标中的一个,也是申请人用于妇女卫生用品上的一个重要品牌。申请人引证商标自1976年5月27日首次在美国使用后,至今已连续使用了二十三年,并行后在赞比亚、英国、哥伦比亚、委内瑞拉、俄罗斯、美国、日本、台湾等许多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1987年5月30日,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同时,为了提高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申请人通过电视和报纸杂志为申请人引证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仅1997年,电视广告就投入46665元。通过广告宣传,大部分中国妇女消费者都非常熟悉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人认为,其引证商标已经成为同行业的驰名商标,应受特殊保护。

申请人称,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大部分字母相同,两商标的整体外观、发音极为所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完全相同,两问标同时使用于大众性用品--卫生巾产品上,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一对姊妹商标,或认为两者存在商业上的许可或其他密切关系。很显然,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此外,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同行,不可能不知道驰名的申请人引证商标,却在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近似的被异议商标,显然是恶意抄袭申请人的驰名商标,以利用申请人的知名度谋取利益.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撤销对被议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的简介材料(复印件)。

2.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世界上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广告宣传材料(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称,被异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取其“仔细的、细心的、谨慎的”之意,暗示产品对使用者的细心呵护,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无关。为保护知识产权,被申请人于1996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康芙娅”商标、被异议商标和另一图形商标,并将标有“康芙娅”商标、被异议商标和另一图形商标的产品包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同时,自1996年至今,申请人一直使用“康芙娅”商标、被异议商标、图形商标等商标,并在浙江娱乐台、温州电视、温州日报等电视、报纸媒体上作了大量广告宣传,现在被异议商标已在经销商及消费者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被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含义为“仔细的、细心的、谨慎的”,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含义为“无忧无虑的、快活的”,两商标的含义及发音均有区别,被异议商标字体造型经过特殊设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普通标准字体视觉效果区别明显。此外,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是驰名商标。被申请人认为,应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异议商标的广告宣传资料、广告发票及有关媒体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2.被申请人的销售商出具的评价使用被异议商标的产品在市场上具有影响的证明(复印件)。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被异议商标“Careful”与申请人引证商标“CAREFREE”虽然前五个字母相同,但两商标的发音不同,即被异议商标读作['keoful],申请人引证商标读作[’k~fri:]。两商标的含义也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系英文中有特定含义的常用词,其含义为“小心的、谨慎的”;而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含义为“无忧无虑的、不负责的”。两商标的设计形式和视觉效果也有一定区别,即被异议商标首字母大写,其余字母小写,并稍作变形处理;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所有字母均为大写,并且书写排列均衡。两商标的视觉效果可以使消费者区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已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所述,两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1中的内容没有涉及申请人引证商标,证据2为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世界上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注册证复印件,仅凭上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申请人申请注凹被异议商标时申请人引证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因此,对申请人认为其引证商标驰名而应受特殊保护的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124245号“Careful”商标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当事人如不报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成员 王继连

王继红

吴新华

二00三年五月七日(委员会印)


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3]一中行初字第635号

被异议商标Careful与引证商标CAREFREE虽然前五个字母相同-但发音不同-含义也有区别-被异议商标Careful首字母大写其余小写并非稍作变形处理-引证商标CAREFREE所有字母均大写且排列均衡-两商标设计形式和视觉效果亦不相同-Careful将弱化CAREFREE的主张缺乏佐证-维持商评委异议复审裁定

申请人:强生公司。

原告强生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泽西州新布伦斯威克市强生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F·比瑞鲍尔,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陈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周中琦,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夫王继连,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臧宝清,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瑞安市康芙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安阳镇经济开发区南滨东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章瑞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顺,瑞安市康芙娅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文东,浙江成大方圆高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员

原告强生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瑞安市康芙娅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论。本院于200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晖、周中琦,被告的选手代理人王继连、臧宝清,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永顺、董文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5月7日,被告作出商评字[2003]第0715号关于第1124245号“CAREFUL”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以下简称第0715号裁定)。裁定原告对第三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124245号“Careful”商标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告诉称,1.原告商标“CAREFUL”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显著性和很高的知名度。在中国,原告对该商标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和宣传,使其成为公众知晓的知名品牌。2.“CAREFUL”商标与“CAREFREE”商标构成关联性相似,易引起混淆。首先,二者在外观上极为近似。二者均由英文字母构成,其中前5个字母完全相同,最突出最显著的部分均为“CARE”。其次,二者的发音近似。第三,二者在含义上也有紧密的关联性。3.“CAREFUL”,商标将弱化“CAREFUL”商标的标识力。被告主观地认为第1124245号“CAREFUL”与原告引证商标“CAREFREE”不近似,缺乏事实依据,其异议复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请求法院撤销第0715号裁定。

被告辩称,被告根据判定商标近似的标准,从音、形、义三个方面对第1124245号“CAREFUL”商标和第288412号“CAREFREE”商标进行了比较,认为二者虽然前五个字母相同,但两商标的发音不同。两商标的含义也区别明显,被异义商标系英文中有特定含义的常用词,其含义为“小心的、谨慎的”;而原告引证商的含义为“无忧无虑的、不负责的”。两商标的设计形式和视觉效果也有一定区别,即被异议商标首字母大写,其余字母小写,并稍作变形处理;原告引证商标的所有字母均为大写,且书写排列均衡。两商标的视觉效果可以使消费者区别。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原告认为其引证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但在其向被告申请复审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原告引证商标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原告认为其引证商标具有很高知名茺缺乏事实根据。综上,被告的第0715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认为,1.第三人创立的品牌在市场上的信誉和知名度已经很高,没有必要摹仿、抄袭原告的商标。2.在中国,第三人商标的使用早于原告商标的使用,第三人不存在摹仿原告商标的动机和行为。3.原告提供的材料不能认定其“CAREFREE”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4.原告所引证的“CAREFREE”商标在使用中本身违反了商标法,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5.第三人的被异议商标与原告引证商标不相近似。故请求法院驱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第三人 “Careful”商标的合法注册权益。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有:1.被诉第0715号裁定及送达记录复印件,2.商标局[1999]商标异字第3815号《关于第1124245号“CAREFUL”商标异议的裁定》(以下简称第3815号裁定)复印件,3.原告在复审中提交的申请书复印件及对第三人答辩的质证和答复复印件,4.第三人在复审中提交的答辩书复印件,5.被异议商标“Careful”和引证商标“CAREFREE”的商标档案及中文释义,6.[1999]商综字第1351号通知、评审补正发第554号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2002评SGZ458的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人员告知书、2002评SGZ459号商评审案件审理人员告知书复印件。

原告向本院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有:1.原告对被议商标提交的异议申请文件,2.商标局第3815号裁定,3.原告对被异议商标提交的异议复审请求文件,4.被诉第0715号裁定,5.原告引证商标的注册证,6.原告引证商标使用商品1999年至2003年的主要经济指标,7.引证商标产品质量免检证书,8.引证商标新产品派发活动报告,9.引证商标使用产品的全国销售区域,10.引证商的电视及杂志广告。

第三人向本院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有:1.第三人商标设计材料,2.第三人产品质量认证材料,3.第三人部分广告宣传材料,4.第三人部分产品销售证明,5.第三人经营情况,6.第三人在各 国商标注册情况。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被告证据5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本院不予采用。

原告及第三人对被告证据1—4、6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这些证据与本案被诉第0715号裁定的合法性审查具有关联性,且合法,分别能够证明第0715号裁定的内容及作出的时间、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内容及作出的时间、原告在被告复审程序中陈述的意见、第三人在被告复审程序中陈述的意见、被告的复审经过等,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证据6—10系原告于本案诉讼中新提交的证据,因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证据l一5与本案被诉第0715号裁定的合法性审查具有关联性,且合法、真实。其中证据1能够证明原告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的时间及申请书的内容;证据2、3、4同被告证据2、3、1,作用亦相同;证据5能够证明原告对引证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三人证据1—6与本案被诉第0715号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以上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认定:

1997年10月31日,原告对第三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于第602期《商标公告》的第1124245号“Careful”商标提出异议裁定申请。商标局受理后,于1999年7月1日作出第3815号裁定,裁定原告所提异议不成立。原告对此裁定不服,于1999年7月19日向被告申请复审。

被告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Careful”与原告引证商标“CAREFREE”虽然前五个字母相同,但两商标的发音不同。两商标的含义也区别明显,被异义商标系英文中有特定含义的常用词,其含义为“小心的、谨慎的”;而原告引证商的含义为“无忧无虑的、不负责的”。两商标的设计形式和视觉效果也有一定区别,即被异议商标首字母大写,其余字母小写,并稍作变形处理;原告引证商标的所有字母均为大写,且书写排列均衡。两商标的视觉效果可以使消费者区别。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已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告认为其引证商标驰名而应受特殊保护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03年5月7日作出如下裁定9第0715号裁定):原告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第1124245号“CareFul”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告有受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和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而认定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准是商标的显著区别和是否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第三人的第1124245号“Careful”商标和原告的第288412号“CAREFREE”商标虽然前五个字母相同,但两商标的发音不同;两商标的含义也有区别,前者为“小心的、谨慎的”;后者则为“无忧无虑的、不负责的”;两商标的设计形式和视觉效果亦不同,前者首字母大写,其余字母小写,并稍作变形处理;后者则所有字母均为大写,且书写排列均衡。因此,即便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诉第0715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应予维持。原告关于其引证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Careful”商标将弱化“CAREFREE”商标的标识力等诉讼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3年5月7日作出的商评字[2003]第0715号关于第1124245号“CAREFUL”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1 000元,由原告强生公司负提(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强生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瑞安市康芙娅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年受理费1 000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月

代理审判员 梁 菲

代理审判员 刘 景 文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 文 俊

书记员 王 涛

来源:中国商标报告

时间: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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