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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之争引发水族行业“海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4 03:09:12 人浏览

导读:

官司打赢了,照理应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儿。但是面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出具的终审胜诉裁决,广东省水族协会会长杨钦泉依然高兴不起来:这场官司表面是协会赢了,但是UV赤商标在深圳、广州、东莞乃至整个水族行业当中引发的纷争还没有结束,给整个水族产业造成的
官司打赢了,照理应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儿。但是面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出具的终审胜诉裁决,广东省水族协会会长杨钦泉依然高兴不起来:“这场 官司表面是协会赢了,但是‘UV赤’商标在深圳、广州、东莞乃至整个水族行业当中引发的纷争还没有结束,给整个水族产业造成的不良影响还在持续。”
   记者近日从广东省水族协会了解到,包括深圳、广州、东莞等地相关企业在内的水族行业,正在陷入一场由“UV赤”商标纠纷引发的动荡,不仅几十家企业相继 卷进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争战,就连国内最大的水族协会——广东省水族协会也陷入这场漩涡……7日中午,广东省水族协会相关负责人就“UV赤”商标纠纷案举 行媒体见面会,介绍了商标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对整个行业的影响。

  “UV赤”商标拉开纷争序幕
  这场关于“UV赤”商标的纷争,在中国水族行业中已经持续了3年之久。
  “UV”是英文UltraViolet的简写,主要含义为紫外线,广泛用于杀菌和消毒;赤虫是观赏鱼最适宜的食饵;“UV赤虫”在水族行业中指经紫外线杀菌处理的赤虫。但这些业内约定俗成的称谓在2003年之后,因为“UV赤”商标的注册而全部改变。
  2002年12月,具有外资背景的以水族饲料为主业的一家企业,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UV赤”商标申请并获准,该商标注册类别为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31类,覆盖商品为宠物饲料等。
  在“UV赤”成为注册商标的时候很多业内同行并不在意,但是随后一场由它引发的纷争即让整个水族行业震惊不已。在获得商标授权之后的短短几个月内,这家公司先后以商标侵权为名把深圳等地数家水族企业告上法庭,使这些企业遭到查封,并被处以罚款。
  几乎与此同时,广东省内其他7家水族企业也同样遭到查封,更多一直以来都在使用“UV”、“UV赤虫”的水族企业也深切地感受到了“UV赤”商标带来的危机。

  协会出面调解反而陷入漩涡
  遭受商标危机的水族企业,纷纷向广东省水族协会寻求支援。
  “2003年6月17日,我收 到了几家会员的申诉,说他们的企业被工商部门查封,理由是‘UV赤’被注册为商标。”据省水族协会会长杨钦泉介绍,省水族协会接到有关企业申诉后,随即出 具了一封给国家商标局的公函。大意为“UV”一词是英文紫外线的简写,十多年来被水族业内广泛使用、约定俗成,请商标局重新审议“UV赤”商标的注册是否 与行业整体利益相悖。 [page]
  但是这份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而出具的公函,却令省水族协会惹火上身,陷入纠纷漩涡。2004年4月,上述公司以省水 族协会出具的该份函件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省水族协会和会长杨钦泉一起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省水族协会与会长杨钦泉就侵权一事在媒体上道歉,并赔偿6 万余元经济损失。
  2005年8月底,广州市芳村区法院对这起侵犯名誉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广东省水族协会与杨钦泉的行为并未对该公司的名誉权构成侵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2006年8月,广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场官司是赢了,但是由‘UV赤’商标引发的纷争还没有结束,已经给整个水族行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杨钦泉说,“广东水族产业在全国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不能因为个别企业投机取巧的商标抢注行为而损害整个行业的利益。”
   据介绍,目前在广东,仅观赏鱼水族产业就容纳了近20万人就业。养殖面积达10多万亩,年产观赏鱼(含鱼苗)数百亿尾,并由此兴起了水族器材厂家上千 家,整个产业年产值合计超过100亿元。目前全国各地的观赏鱼和水族器材60%~70%来自广东,广东已成为全国最大的观赏鱼养殖和水族器材产销基地。

  是否侵犯公共利益专家各有看法
  对这个将广东水族业搅得一团糟的“UV赤”商标,法学专家各有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国 际法学院教授许浩明认为,围绕“UV赤”注册商标所引发的问题,首先应当关注的是该商标是否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否 违反了商标法对于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公共利益)进行保障的规定,以及是否违反了民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等。事实表明,尽管“UV”是有通用 标识或通用方法之嫌,但在“UV赤”这个商标中,“UV”用一个“赤”字作了特别的限定,便排除了原来的意义或歧义,从而符合中国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的相 关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刘春田表示,如果有证据支持“UV”、“赤虫”是水族行业约定俗成的表达方式,那么“UV赤”这个商标则属于抢占了公用资源,属于注册不当。
  清华大学法学院陈建民教授则认为,既然“UV”、“赤虫”是业内通用标识,那么在申请商标的时候就不能故意向这个通用名称去“靠”,否则就是将公共利益占为己有,有一定恶意注册的成分。[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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