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白故里”商标之争背后
导读:
“李白故里”商标之争背后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就四川江油、湖北安陆两地“李白故里”之争做出批复,表示安陆使用“李白故里”提法不构成侵权,对此江油方面表示不服。(据9月24日《楚天都市报》报道)
国家工商总局的批复指出,“安陆市作为李白曾长期居住地,被称作‘李白故里’具有合理之处。‘李白故里、银杏之乡,湖北安陆欢迎您’宣传片,是对客观事实的正常叙述和说明,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使用行为。”不难发现,“李白故里”是站在商标的角度进行裁决的,换句话说,就是国家工商总局仅仅看到了“商标”而没有看到纷争背后的利益纠葛,这合适吗?所谓的李白故里之争仅仅是一个商标的问题吗?
近年来,各地的历史名人故里之争,公众早已司空见惯,并且直接指出了其背后的利益驱动因素。可以说,从炎帝到老子、孙子,从司马迁、董仲舒到诸葛亮、王安石、袁崇焕……的故里都有地区在争,让我们看到了有关部门“带队”、专家“挖苦心思论证”的“戏剧”。而湖南新晃、贵州赫章、贵州水城等地为了争夺“夜郎县”地名进行的激烈竞争,被学者认为“今天的夜郎之争,都是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考虑,与研究夜郎没有什么关系。”
那么,该如何看待“湖北安陆自称李白故里,四川江油要求停止侵权”的现象呢?又该如何看待国家工商总局的批复呢?笔者以为,争议的出现延续了各地名人故里争夺的一贯逻辑:权力主导下的利益和知名度追逐。更直接地说,“李白故里”争议的出现与“李白”无关,而仅仅与名利相关。各地在争的并不是什么真正的故里,更不是为了强化对名人故里的保护,而是为了隐藏其后的利益。正因为如此,这个批复从一定意义上说,并不严谨。
当下的名人故里之争正在演变成一种权力的“营销模式”。为了制造轰动效应,有关部门不顾事实,介入甚至干预学术研究,“先立项,后考证”,把名人故里以及由此产生的纪念活动,当成吸纳海内外华人投资和发展旅游产业的突破口。而权力的“营销模式”显现无疑,当然,也产生权力自我营造的景观。
这决不是最后一个关于名人故里的争议,因为有的地方早已开始了对当下明星“故里”的争执,可谓好戏连场,如明星徐静蕾的籍贯就引发了湖南双峰、湘潭两地原籍之争。那么,仅仅从“商标”的角度来“评判”故里争夺,很可能是一种误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关键字】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案情简介】原告: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邓九林原告烟草公司成立于1990年1月9日,主体企业为武汉卷烟厂。烟草公司现主要生产红
1996年岁末,我国有400多家企业的商标在国际互联网络上被作为域名抢注,其中包括广为人知的全聚德、娃哈哈、容声、海信,以及已经国家工商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如同仁
西安樊记和樊家长达十多年的商标归属争夺战,近日以樊记商标及图归属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而告终。腊汁肉商标争夺战,经过14年马拉松似的博弈,去年4月28日
董宝玉:我主导了“金龙”从南京产变厦门产华瑞汽车销售集团董事、总经理董宝玉认识董宝玉已经六七年了,知道他与中国第二汽车制造厂(东风汽车公司的前身,在襄樊有很深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认定侵犯注册商标的条件如下:1、主观条件。即侵权人明知该商标未取得许可;2、客观条件。侵权人实施了擅自使用、销售、伪造、更换他人合法注册商标的行为;3、损害结果
商标的转让的具体流程包括:1、商标注册人与商标受让人进行协商,并订立书面的转让协议书;2、标注册人与商标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3、商标局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