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花香”商标纠纷案开审
导读:
三峡新闻网消息 (三峡晚报) (记者姬栋)为争夺“稻花香”商标,浙江一家企业竟拿着一份虚假的法院判决书,提交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事后,该判决书被证明系伪造。22日上午,北京市高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奇的商标纠纷案。
2002年5月7日,浙江义乌市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 “稻花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八宝饭、方便米线等食品。得知此事的湖北稻花香公司认为,该公司早在1992年就开始使用 “稻花香”商标及名称,1998年就注册了 “稻花香”商标,义乌稻花香公司此举属于恶意注册,当年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义乌稻花香商标注册的申请。
对湖北稻花香的争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直没有结果,事情于2008年12月10日出现转折——义乌稻花香向商评委提交了一份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营民三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义乌稻花香的“稻花香”商标是“驰名商标”。12天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对义乌稻花香商标予以维持。
湖北稻花香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书面反映情况,请求对营口市中院的判决书涉及的案件依法进行法律监督。5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维持原裁定,驳回湖北稻花香的起诉。
十多天后,营口市中院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经核实,义乌稻花香持有的(2007)营民三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系伪造,该院从未审理过此案。今年7月,假判决书涉及的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一名庭长被检方带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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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的在先权利人:认为申请在先的申请人是权利人;是同一天申请的,则认定使用在先的商标申请人为权利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