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苏荷酒吧一审被判改名
导读:
本报11月20日讯(记者 高丽) 2006年3月,青岛开了一家苏荷酒吧,受到不少年轻人喜爱。近日,青岛苏荷酒吧的创办人管某被广西人李某以侵犯商标专有权为由告上了法庭,市南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管某停止使用“苏荷”字号并作出赔偿。
广西柳州市人李某在诉状中称,2003年7月,他在广西南宁开办了第一家“苏荷酒吧”——南宁苏荷西餐厅,独创了一系列的“苏荷”、“SOHO ”及“苏荷·SOHO”标志。2003年9月,李某申请注册“苏荷”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6年2月7日核准“苏荷”商标的注册。李某认为,“苏荷”、“SOHO ”互为音译,青岛苏荷酒吧使用“苏荷”、“SOHO”等标志侵犯了他的商标专有权,要求法院判令管某停止对“苏荷”、“SOHO”的商标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李某申请注册“苏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是: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酒吧、餐馆、鸡尾酒会服务,注册有效期限至2016年2月6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商标注册人,李某享有商标专有权,管某将李某注册在先的“苏荷”商标作为字号,侵犯了李某的商标专有权。法院一审判决,管某停止使用“苏荷”字样,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青岛市市南区苏荷咖啡厅”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销毁含“苏荷”标志的经营物品,包括招牌、灯箱等;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5万元。
记者就这起侵犯商标专有权案采访了青岛苏荷酒吧的石唯经理。石唯介绍说,他们已经得知了法院的判决,目前正在准备材料进行上诉。官司没打完之前,青岛苏荷酒吧不会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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