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商标法 > 商标动态 > 假冒商标自产酱鸭舌

假冒商标自产酱鸭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4 20:38:30 人浏览

导读: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刑1年半本报讯按照客户的要求,宋某开着装有2000余斤酱鸭舌在常州某高速路口安静地等待接货的人。宋某一边焦急地等着,一边想象着即将到手的十几万,心里不禁乐滋滋的。没想到的是,美梦还没做完,接货的人刚到没多久,工商局接踵而至。近日,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刑1年半

  本报讯 按照客户的要求,宋某开着装有2000余斤酱鸭舌在常州某高速路口安静地等待接货的人。宋某一边焦急地等着,一边想象着即将到手的十几万,心里不禁乐滋滋的。没想到的是,美梦还没做完,接货的人刚到没多久,工商局接踵而至。近日,常州中院以被告人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8年11月中旬,宋某接到老客户张某的电话,说是有一朋友的工厂马上要搞周年庆活动,需要2000斤酱鸭舌,5天后就要用。对宋某来说,这可是十几万的大订单,岂能错过!心想发财的机会来了,也不管自己实际生产能力,宋某二话没说就应承了下来,承诺一定按时发货。挂掉电话,宋某赶紧打电话给自己的“合伙人”李某,要求其尽快“发货”,并以超市的名义向温州某公司购买正宗某某牌酱鸭舌1000斤。收到货料后,宋某立即组织人员将李某寄来的半成品加班加点进行后期制作。5天后,一切准备妥当,宋某将买来的正宗酱鸭舌和自己加工的酱鸭舌共2000余斤装车按照客户要求前往指点地点交货。心里正美着的宋某,何曾想到接到举报的常州新北工商局已经盯上了他。

  宋某自称,2007年2月,应聘到生产酱鸭舌的温州某公司任销售部经理,7个月后离职做起了该公司在江苏、上海地区的销售代理。本来一直做得很好,但矛盾很快就出现了。2008年3月,宋某帮一个朋友订了一批酱鸭舌,但是这位朋友没有把货款付给公司,当宋某再向公司订货时被拒绝。和公司闹翻后,宋某就再也没能从公司订到酱鸭舌。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已经不再做代理的宋某还是接到很多客户的订单。另有想法的宋某经过一番市场摸探,觉得酱鸭舌市场很好,有利润空间。说来也巧,正在宋某苦思不知如何下手的时候,温州某公司的原来一个同事李某打来电话,问敢不敢合伙做假冒公司的某某鸭舌卖。这下,两人一拍即合。

  宋某拿着酱鸭舌的包装找到一些企业希望仿制出一批,但是一再碰壁,没有办法的宋某只好向李某求救。后来,两人一合计,商定由李某利用自己的优势提供包装袋和鸭舌原料以及购买封口机,再由宋某购买其他应需设备在自家完成生产任务,并由其销售,利润所得两人对半分。2008年8月底,宋某收到了李某寄来的包装袋和第一批鸭舌原料200斤。由于这些鸭舌已经是半成品,只需装袋加封,在蒸箱里面蒸熟就可以了。按照客户订单要求,宋某将加工完毕的第一批酱鸭舌包装好之后,以70元一斤的价格分别兜售给了两家客户。本以为水到渠成,坐等钱财,没想到由于经验不足,打包成袋的酱鸭舌因分量不足被客户退货。有了教训的宋某,在接下来的加工过程中分外小心,格外顺当。就这样,一直到2008年11月案发,宋某销售假冒某某牌酱鸭舌1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宋某的人身危险性状况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法院认为对被告人宋某不宜适用缓刑。据此,常州中院以被告人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作雪 马奔)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