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起诉南宁一超市卖“冒牌货”
导读:
2月25日,一起跨国知识产权案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德国的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下称“波马公司”)以销售假冒、仿冒“PUMA及美洲豹图形”商标的商品构成侵权为由,将广西聚福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市第二分公司(下称“聚福隆”)告上法院。
公证保全起诉超市
波马公司是德国体育用品“PUMA”及美洲豹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
波马公司诉称,为了拓展中国市场,他们早在1978年就在中国注册了“PUMA及美洲豹图形”商标。获得注册后,他们在中国大量使用了上述商标(在运动衣、运动鞋、背包等产品上)。
波马公司称,他们请南宁一家公证处,从聚福隆超市购买了3件包括拖鞋在内的商品,并作了证据保全,认为这3件商品的图案与商标在整体视觉上与波马的“PUMA”和“美洲豹图形”商标基本相同,侵犯了他们的商标专用权。
为此,波马公司要求聚福隆超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15万元。
聚福隆辩称,他们在南宁主要经营灯饰产品,店内经营服装商品的柜台都是租赁给业主韦某和黄某所经营,双方有租赁合同。公证处用于取证封存的拖鞋等商品是由韦某和黄某销售出的。
聚福隆的代理人说,超市售出的商品上的“豹子”商标与波马公司的美洲豹图形商标存在几点外形上的显著差别。
愿意接受庭后调解
当法庭播完由公证处提供的购买侵权商品的取证录像后,聚福隆的代理人提出,取证过程存在调包嫌疑。销售小票上记载的时间是10时56分24秒,而公证处的笔录中记载公证于10时55分结束。他们认为,从打印小票、开小票、离开超市、结束公证等需要至少5分钟,这样就可推断出:公证处提供的侵权商品很可能不是出自该超市。
对此,波马公司的代理人称,销售小票由电脑打印,而电脑上的时间与北京时间或多或少会存在差异,仅凭这点来否认商品出自该超市,站不住脚。
聚福隆代理人认为,波马公司提出的15万元侵权损失赔偿额度过高,即便侵权商品是由他们超市的租户售出,但他们仅销售几件涉案商品,并非生产厂家,过错不严重,相比国内其他同类型判例,对销售商均是判处5000元的赔偿。
庭审最后,原告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庭后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
维权之战会扩大
记者了解到,波马公司在南宁市场的维权战始于2009年4月。至今,他们已经通过诉讼途径,跟6个因销售假冒“PUMA”商品的商家交锋过。近期,波马公司又将陆续与南宁市20家销售假冒“PUMA及美洲豹图形”商品的商家展开维权之战。
波马公司的代理人梁梅律师告诉记者,他们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树立起知识产权,让那些商家明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得不偿失。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自己本身并没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认定侵犯注册商标的条件如下:1、主观条件。即侵权人明知该商标未取得许可;2、客观条件。侵权人实施了擅自使用、销售、伪造、更换他人合法注册商标的行为;3、损害结果
商标的转让的具体流程包括:1、商标注册人与商标受让人进行协商,并订立书面的转让协议书;2、标注册人与商标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3、商标局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