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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案再审,被告不构成侵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30 10:38:48 人浏览

导读:

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金阿欢状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珍爱网公司侵犯其非诚勿扰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江苏广电及珍爱网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涉诉商标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

  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金阿欢状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珍爱网公司侵犯其“非诚勿扰”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江苏广电及珍爱网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涉诉商标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金阿欢2009年2月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9月获得该商标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2010年1月江苏广电《非诚勿扰》开播。2013年,金阿欢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和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南山区法院。

  2014年9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广电《非诚勿扰》栏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不构成侵权。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江苏广电《非诚勿扰》栏目构成商标侵权,改判江苏广电和珍爱网立即停止侵害“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

  江苏广电与珍爱网均不服二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申请。广东省高院审查后认为,江苏广电对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从客观使用情况和主观意图来看,属于商标性使用。但作为一档以相亲、交友为题材的电视文娱节目,其服务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娱乐、消遣,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广大电视观众等。这与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均区别明显。

  广东高院同时认为,要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在确定其保护范围与强度的基础上,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由于金阿欢注册商标本身显著性低,而被诉节目作为娱乐、消遣的综艺文娱电视节目为公众所熟知,公众能够对该服务来源作出清晰区分,不会产生两者误认和混淆,被诉行为并未损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标题:广东省高级法院再审宣判“非诚勿扰”商标权纠纷案:江苏广电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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