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导读: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指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困境内容提要:由于商标局、质监局、农业部这三种体系在权利性质、注册程序、法律效力、权力行使上存在冲突,导致农产品通过地理标志保护陷入困
9日在西安召开的“2010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发展论坛”获悉,从1999年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以来,中国已对1008个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保护。据了解,目前中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认定侵犯注册商标的条件如下:1、主观条件。即侵权人明知该商标未取得许可;2、客观条件。侵权人实施了擅自使用、销售、伪造、更换他人合法注册商标的行为;3、损害结果
商标的转让的具体流程包括:1、商标注册人与商标受让人进行协商,并订立书面的转让协议书;2、标注册人与商标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3、商标局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