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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行政诉讼的证据审查与认定问题研究(三)——兼论商标评审阶段举证的重要意义<br>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8 04:24:43 人浏览

导读:

(二)补强证据从证据理论上看,证据本身的效力不足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的印证才能证明待证事实,这些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被称为“需要补强的证据”,其他用来印证的证据叫“补强证据”。“需要补强的证据”一般是法律给与明确规定的,例如《最

(二)补强证据

  从证据理论上看,证据本身的效力不足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的印证才能证明待证事实,这些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被称为“需要补强的证据”,其他用来印证的证据叫“补强证据”。“需要补强的证据”一般是法律给与明确规定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举的七种证据,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应当出庭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言”等等,这些均属于需要补强的证据。如果对于这些“需要补强的证据”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已经提交,而在商标行政诉讼阶段提交相应的“补强证据”。如果这些补强证据属于新产生的证据,则适用于上述对新证据的规则。行政诉讼阶段法院会给予审查。

  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所提交的所谓“补强证据”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补强证据,往往将在商标评审阶段证明待证事实是非常的重要的、但应当提交而未提交的证据,在行政诉讼阶段当作“补强证据”提交。例如,当事人以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为由,依据《商标法》三十一条和四十一条第二款提起商标争议评审申请,则其必须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如在评审阶段没有提交而在诉讼阶段才提交的,便不属于“补强证据”,而属于应当提交而未提交的证据。

(三)行政程序能够提交而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的证据

  此类证据是目前商标评审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新增加的证据”,也是阻碍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取得良好结果的证据。“行政程序能够提交而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的证据”,从字面含义上很好理解。因为“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使得这类证据”变成了“提交的时机违法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此规定包含两层次含义:第一层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即告知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的,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第二层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没有依法告知原告的举证责任,没有尽到举证的“释明”义务,原告因此没有提交的证据,应当属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法院可以撤销或部分撤销争议裁定,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亦即商评委是否告知了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如果已经履行了此告知义务,而当事人仍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供商评委进行评审,则其通过行政诉讼再次提交新的证据从而希望推翻或者维持商评委的裁定,在一般情况下是得不到法院的采纳和支持的。

  在实际的案件中,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亦即告知了原告的举证义务,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证据,这是最为普遍的现象。“被告知举证而无正当理由不提交”是“漠视行政程序的证据排除规则”,必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种规定体现了司法复审的特点,因为行政程序是法律设定的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尊重行政程序,如果无视行政程序而在诉讼程序中搞证据突然袭击,必然损害行政程序的应有价值。”这也就是这些证据不被法院所采纳的重要理由之一。

  例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与普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中,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在诉讼程序普腾公司补充提交了其他证据,但是由于这些证据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交,因此,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以上说明商标评审行政诉讼对“新增加的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非常严格的,这就要求当事人重视商标评审阶段举证的重要性。

三、重视商标评审阶段举证的重要意义

  导致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不进行充分举证,却在行政诉讼阶段大量举证这种现状有着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当事人对商标评审阶段的重要性缺乏足够重视,认为如果对商评审的结果不服,仍可以向法院起诉,认为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个原因是,商标评审从提出申请到再裁决结果往往需要4、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由于不会在短时间内有评审结果往往使当事人存在“几年以后的事情谁也不知会怎样”的心理,进而忽视评审过程。第三个原因是,商标评审往往由商标代理组织代为提起,相当一部分代理组织本身对其代理活动对当事人权利之影响没有足够的认识,没有专业的、职业的态度。当然这和目前的商标评审代理收费相对比较低有关。商标评审行政诉讼案件因有审限约束,一个案件会在短时间内出结果,当事人对诉讼都比较重视,同时因为诉讼代理律师也会将诉讼利害关系、重要性分析给当事人,相对于商标评审阶段,当事人对商标评审行政诉讼阶段相对高的收费是认可的。相反,当事人对代理组织高收费的要求很难接受。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根据投入和收入的比例,低廉的收费代表代理人仅会投入有限的时间和精力,低廉的收费无法取得高水平的商标代理人的服务,商标评审代理的质量便无法保证。

  通过本文的论述,笔者建议当事人一定要像对待行政诉讼的态度一样,甚至要比对行政诉讼更重视的态度来重视商标评审程序。首先,一定充分利用自己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提交、补充证据的机会和权利;其次,要选择专业的代理人参与商标评审活动;再次,不要过分看重应向代理组织交纳的代理费,服务的质量是最重要的。同时,对于商标代理组织来说,充分认识商标评审阶段举证的重要性,不但是对自己的委托人负责任,而且对于提高商标评审代理工作的效果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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