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状告同行商标侵权被驳回
导读:
中国商标网资讯(引自北京商报)
围绕商品通用名称打官司的案件层出不穷。日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蒙牛乳业起诉江西阳光乳业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判决驳回了蒙牛的诉讼请求。中国商标网。
在庭审过程中,蒙牛称其于2009年取得“酸酸乳”注册商标专用权证,而阳光乳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包装上印有“酸酸乳”标识的乳饮料,获取利益,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阳光乳业方面则表示,“酸酸乳”三个字不是原告首创和独家使用的词汇,而是一种含奶饮料的通用名称。商标注册。
一审法院认为,阳光乳业在其生产的含奶饮料产品上并未将“酸酸乳”作为商标使用,未使公众对其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属正当使用。事实上,这种围绕商品通用名发起的起诉案件并非首次,此前葡萄酒行业的“解百纳”商标战也曾引发行业内外的广泛关注。张裕企业起诉其他几个生产“解百纳”产品的同行侵权,官司持续几年,最终以和解了结。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日常生活中,有竞争,竞争应当是每一个人平等的竞争,而不是用些恶劣的、不正当的行为去竞争。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核心提示:法律快车小编获悉,日前,在“顶级电商高峰论坛”上,电商各行业高管发表了自己对电商未来发展趋势的看法,有人看好电商发展,也有人说电商发展即将接近尾声,原
中国商标网资讯(引自北京商报)围绕商品通用名称打官司的案件层出不穷。日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蒙牛乳业起诉江西阳光乳业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虽然在中国大陆的销售渠道仅有13个专柜,但在与深圳希思汀公司的诉讼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为法国C.F.E.B希思黎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认定侵犯注册商标的条件如下:1、主观条件。即侵权人明知该商标未取得许可;2、客观条件。侵权人实施了擅自使用、销售、伪造、更换他人合法注册商标的行为;3、损害结果
商标的转让的具体流程包括:1、商标注册人与商标受让人进行协商,并订立书面的转让协议书;2、标注册人与商标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3、商标局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