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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米菲赢商标案赞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4 13:52: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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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产自荷兰的米菲,这只兔子应该大家都听过。2002年,“米菲兔”通过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电视台播放动画片等形式进入了中国,可爱的兔子形象同样受到了中国小朋友的喜爱。法律快车小编获悉,米菲在中国遇到了冒牌米菲企业,从而享有米菲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根据商品包装、生产合格证以及相关销售广告信息显示,该“minify”童鞋由“深圳米菲公司总经销”,并由“南安米菲公司制造”。

  “minify”童鞋价格仅相当于正品“MIFFY”童鞋产品的50%甚至更低,而消费者面对着这些标有与米菲童鞋近似图案、商标以及近似包装的“minify”童鞋产品,加之包装上出现的“深圳米菲体育用品公司总经销”“福建南安米菲体育用品公司制造”的内容,更让消费者对其与米菲的关系深信不疑,将该“minify”童鞋误认为米菲童鞋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对正品米菲“MIFFY”童鞋的经营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影响,仅2009年至2010年,正品米菲童鞋的经销增长量就急剧下降了十几万双,令各地的经销商叫苦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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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西斯公司认为,深圳米菲公司、南安米菲公司的行为从多个角度混淆经营者身份、误导商品来源,这是明显地针对米菲兔“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仅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010年末,梅西斯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两案共计250万元。

  深圳米菲公司、南安米菲公司等认为,深圳米菲公司与南安米菲公司存在加工委托关系,深圳米菲公司授权南安米菲公司加工生产童鞋等产品,并使用第1124595号注册商标。“minify”商标与原告“miffy”商标不构成近似,更不构成混淆,故不侵犯原告商标权。南安米菲公司确实制造过“minify”产品,但由于注册“minify”商标未能成功,产品完全没有销售。

  打击侵权获荷兰公司盛赞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原告胜诉,深圳米菲公司、南安米菲公司等合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35万元。然而,被告并未善罢甘休,他们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上海高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再次驳回了两被告的再审请求。

  近日,梅西斯公司向上海二中院发来感谢信。信中指出,上海二中院的法官们面对复杂的案情和纷繁的证据,表现出极大的耐心和高超的审判技巧。在长达数十页的判决书中,详细地说明了案件内容、争议焦点和判断依据,展示出法院法官优良的办案作风和审判素质。原告对于法院积极维护外企知识产权、净化市场环境的立场和能力,表示由衷的感谢和深深的钦佩。

  据了解,权利人梅西斯公司对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给予高度评价,其原因在于:本案涉及境外知名卡通形象商业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又存在原告商标权与被告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而诉讼又涵盖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具有复杂性、典型性。主审法官表现出极大的耐心和高超的审判技巧,充分展示了中国法院的审理水平,原告方表示钦佩。

  梅西斯公司同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本案作出的裁定全部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也足以说明一审法院判决的正确和恰当。此案判决后,在中、荷两国的媒体及企业中引起较大的反响,对市场秩序的稳定、卡通创意产业竞争秩序的净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米菲兔案的判决结果显示了中国法院在打击仿冒、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做的努力,付出的汗水。”本案承办法官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起涉外侵权案件,此案的审理对于民族企业的正常发展道路有着警示作用,此案的最终结果也说明:只有独立创新才是民族企业不断发展的活力来源。因此,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做法是矫正一些企业“傍名牌”、贪图一时利益的错误做法,给其他有这种想法的企业一个反面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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