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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回眸:上海二中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8 21:46:15 人浏览

导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被告上海麦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76号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nbspGUCCInbspS.P.A.)。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被告上海麦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76号

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 GUCCI S.P.A.)。

  法定代表人卡尔洛•伊莫,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国宝,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麦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家德,董事长。


  被告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家德,董事长。


  被告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金萍,经理。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松,江苏镇江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被告上海麦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伦公司)、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联华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裁定,决定对被告立信公司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裁定,决定对被告世纪联华超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2008年1月10日、4月1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苏国宝,被告麦伦公司、立信公司和世纪联华超市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松两次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戈,被告麦伦公司、立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德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全球最大和顶尖的高档豪华产品生产商之一,产品覆盖皮具、服装、高档文具等众多类别,在世界各国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卓越的声誉。 2006年10月,原告在中国获准注册“GG图形”商标,注册类别为国际分类第16类,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文具、纸张等。2007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世纪联华超市正在销售带有原告“GG图形”商标的笔记本,其封皮上大面积、大量地使用了与原告的“GG图形”商标完全相同的标志。原告购买了上述笔记本两本,并对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笔记本的标签所显示的信息,被告麦伦公司与立信公司为该笔记本的生产者。原告认为,被告麦伦公司、立信公司所生产的笔记本与原告“GG图形”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该两被告在其笔记本上使用原告“GG图形”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该两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以及被告世纪联华超市的销售行为均构成对原告“GG图形”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鉴于被告麦伦公司、立信公司的生产、销售规模,被告世纪联华超市为一家大型的知名连锁超市,三被告的侵权行为必然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麦伦公司、立信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GG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含有侵权标识的成品、半成品以及包装物;被告世纪联华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 “GG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三被告承担原告为调查和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审理中,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了调整,放弃了第1项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被告麦伦公司、立信公司“销毁含有侵权标识的成品、半成品以及包装物”的部分请求;并将第3项诉讼请求所主张的各项合理费用,包含在第2项诉讼请求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之中。

  三被告辩称:1、原告商标知名度低。原告“G9 7 3 1 2 3 4 5 6 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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