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商标法 > 商标注册 > 商标复审 > “川佳”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

“川佳”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8 17:48:26 人浏览

导读:

四川省邛崃市万佳酒厂于2000年6月19日在第33类烧酒为商品上申请注册川佳商标,于同年10月27日被商标局核驳。驳回理由是:川佳商标与四川省邛崃临邛酒厂在先于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川商标近似,依照商标法第十七条(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驳回申请。四川省邛崃市万佳酒厂对
四川省邛崃市万佳酒厂于2000年6月19日在第33类烧酒为商品上申请注册“川佳”商标,于同年10月27日被商标局核驳。驳回理由是:“川佳”商标与四川省邛崃临邛酒厂在先于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川”商标近似,依照商标法第十七条(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驳回申请。 四川省邛崃市万佳酒厂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服,认为“川佳”与引证的“川”商标不近似,委托了成都市天策知识产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修改前)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代理人天策公司接受委托后,在认真阅读商标局核驳通知书的基础上,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图形部分和整体结构上一一作了对比分析,查阅了文字词典和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表等资料,结合代理人多年工作实践,确认委托人申请驳回复审理由充足:一、“川佳”与“川”的文字互不近似,前者无确切含义,而“川”字含义可是四川的简称,也可是大江大河。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按国际分类不同,两视觉效果明显不同。三 、两商标的整体结构差别很大,视觉效果明显不同。基于这三点理由,2000年11月20日代理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请求商评委撤回商标局驳回决定,予以审定异公告申请人的“川佳及图”商标。至2003年3月2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定申请人复审理由成立“川佳及图”商标可以初步审定公告。案件评析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程序,是商标法规定赋予商标申请人的主张权利机会。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一旦被驳,要慎重对待,切勿轻易放弃复审权利,那么,正如上述案例,已要失去的商标注册权利是会得到法律支待挽回的。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