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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副产品商标的注册审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8 06:22:27 人浏览

导读: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二处、三处张萍曹新伟“民以食为天”,农副产品是我们每一个人每天必不可少的食品。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更多的消费者愿意到条件好、有保证的超市去购买农副产品。因而许多超市对进入超市的瓜、果、蔬菜等农副产品都要求有品牌、有商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二处、三处张萍 曹新伟

“民以食为天”,农副产品是我们每一个人每天必不可少的食品。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更多的消费者愿意到条件好、有保证的超市去购买农副产品。因而许多超市对进入超市的瓜、果、蔬菜等农副产品都要求有品牌、有商标,故农副产品注册商标为其更好地开拓市场创造了条件。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介绍一下农副产品商标的注册问题。

一、农副产品商品商标的注册

农副产品也是一种商品,其商标的注册审查和工业品商标的注册审查一样,也必须符合《商标法》中的如下规定(以下条款为修改后于2001年12月1日生效的新《商标法》的条款):

1.《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3.《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4.《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

5.《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得与在先权利的商标相冲突。

农副产品的商标审查也有不同于工业品商标审查的地方。这主要表现在,农副产品中的诸如未加工的谷物、水果、蔬菜、植物种籽等,过去商品化程度很低。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并日益完善,商品经济大潮已由城市波及到广大农村,这些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已大大提高,使用商标的趋势也大大加快。但广大农民在如何选择商标、选择什么商标方面的知识还比较欠缺,以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常常因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被驳回。最常见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1、申请商标使用了农产品的通用品种名称。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由于农产品都有许多品种而每一品种又各有其名称,如果某一品种农产品的品种名称属于同行业的通用品种名称,这样的名称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由注册人独占使用,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在审查实践中,凡是在具有品种名称的农产品上提出的商标申请,除了进行在先权审查外,我们还要多方检索以确定该申请商标是否属于某种农产品的通用品种名称,如果是的话,则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驳回。比如,“新红宝”是西瓜的通用品种名称,那么,在“西瓜、西瓜种籽”商品上,“新红宝”就不能注册;“中杂”是番茄的通用品种名称,在“番茄、番茄种籽”商品上不能注册。目前我们进行检索的依据主要是1999年初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编的《中国蔬菜优良品种》以及其他几本农作物品种方面的书籍而自行建立的“农作物品种名称数据库”。由于受各方面的限制,该数据库还不是很完善,许多新的品种名称还没有补充进去。我们准备加强和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广泛、及时地收集最新品种名称目录,以确保作为农产品商标审查重要依据之一的“农作物品种名称数据库”的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2、申请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农产品的品种特征、特性等特点。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在农产品上,申请人大多喜欢使用那些包含“早、优、杂、抗”等字眼的商标,而这些字眼恰恰是农业行业中表示农产品品种特征、特性的常用术语,加之农产品的通用品种名称也往往采用这些字眼,所以,这样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可能性很小。比如,“中杂”,既是番茄的通用品种名称,又直接表示了该品种属于杂交品种的特点;“早籼”既是水稻的通用品种名称,又直接表示了该品种成熟期早的特点。另外,如“耐暑三尺”、“冬春抗寒”等商标,则直接表示了农产品在生长中对环境气候的适应性特点,也不能注册。

3、用一种农产品的品种名称作另一种农产品的商标。在审查实践中,我们掌握的标准是,一种农产品的品种名称,既不能作为该农产品的商标,也不能作为与该农产品相类似的另外任何一种农产品的商标,理由是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比如,“津春”是黄瓜的品种名称,那么,在任何蔬菜类商品上,“津春”都不可能作为商标注册;“妃子笑”是荔枝的品种名称,在所有水果类商品上,“妃子笑”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也许有人会说,蔬菜、水果品种繁多,所有品种的蔬菜都判定为类似商品,所有不同种类的水果也都判定为类似商品,是不是太绝对了。就这一问题,我们也在深入研究,目的是力求使我们的商标审查工作在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基础上进行。但目前,为了确保商标审查工作不问断地顺利进行下去。还必须遵循一个简单明了的标准。

二、农副产品证明商标的注册

我国地大物博,自然环境各异,有许多产品都与当地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密不可分,特别是一些农副产品更是当地的名优特产,这些土特产许多具有原产地意义。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符合原产地证明商标条件的农副产品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可以更好地保护这些名优土特产的特定品质,同时也提高了它们的国际竞争力。

证明商标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并逐步被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所了解。我国于1994年12月30日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从1995年3月1日开始实施。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第三条也增加了证明商标的规定,并给出了定义。即该条第三款: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根据证明商标证明的重点的不同,证明商标可以分两类:一类是原产地证明商标,即重点证明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决于该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如:“兰州百合”、“库尔勒香梨”。另一类是证明特定品质的证明商标,即主要证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如:“绿色食品”、“纯羊毛标志”。

1、证明商标的审查

商标审查依《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即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本身是否属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原《商标法》第八条)禁用范围。这些与普通商标审查没有区别。

那么人们不禁要问:给这些农副产品注册一个商品商标不就可以了吗?为什么非要注册证明商标呢?这是因为,某些农副产品由于受当地的地理环境或自然条件影响,其产品具有一些同样产品不具备的特殊品质,正是这些超群的品质使这些产品的地名与产品名称连在一起名扬四海。例如“南丰蜜桔”,南丰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属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禁用之列,作为普通商标是不能给予注册的;蜜桔为商品名称,属《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五项)禁用之列,作为普通商标也是不能给予注册的,但使用在“蜜桔”上的“南丰”却是该指定使用商品的原产地名称,真实地证明了该商品的特定品质,应不受《商标法》上述条款的约束。证明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不影响公众利益情况下,允许表示《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内容,即真实表示证明商标特定品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应当予以核准。

在原产地证明商标审查时,我们就每个商标都要进行田间地头的实地考察,与当地有关部门座谈了解该产品哪些特征和品质与当地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紧密相关,通过调查确定该产品是否符合证明商标的条件。例如:对“兰州百合”进行调查时,我们了解到该百合生长分布在兰州七里河南部山区,海拔2800至3000米二阴地带,土层深厚、质地疏松,坡度5。,排水良好,气候冷凉,昼夜温差大。正是由于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土壤气候条件使得兰州百合具有味甜美、纤维少的品质和特点。

2、证明商标申请人资格审查

证明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与普通商标有一定的区别。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原产地名称必须由原产地产品所在地企业或事业单位申请。

3、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的审查

依据《办法》规定,申请人提供原产地名称申请文件时,还要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该产品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一般为省级以上的单位,如省农业厅。

4、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

因为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而是许可符合条件的他人使用,并对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情况进行监督。对使用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办法》第八条规定:“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时必须依《办法》第十条规定履行手续,发给《证明商标准用证》,注册人对使用人使用证明商标情况要及时监督管理,同时收取一定管理费。

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要求申请人按我局的规范文本上报。证明商标一经审查核准后予以公告。

5、证明商标的管理

《办法》第十条规定:“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6、证明商标的保护

证明商标的保护与普通商标完全相同。即一经注册即产生专用权,任何人未经注册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对此,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我国许多农副产品都是当地的名优特产品,其产品的质量和品质都与当地的环境条件密不可分,从这个意义上讲比较符合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条件。我局目前受理的大部分原产地证明商标都是农副产品,例如:“荔蒲芋”、“砀山酥梨”、“龙游小辣椒”、“常山胡柚”、“章丘大葱”、“哈密大枣”、“漳州芦柑”等等。这些农副产品在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有效保护下迅速发展,成为当地的龙头产品,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由此看来,无论是商品商标还是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注册都为农副产品在今后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大的优势提供基础和保证,使我国的名优特农副产品在走向全国的同时也走向世界。

编辑日期:2002-1、2

作者:张萍 曹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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