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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达姆”不能作商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7 13:11:30 人浏览

导读:

针对最近个别人、个别新闻媒体炒作萨达姆商标申请注册一事,商标局权威人士明确表示:萨达姆是伊拉克前总统,以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或肖像作商标,易产生不良政治影响,不可能获准注册。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明确规定,对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
针对最近个别人、个别新闻媒体炒作“萨达姆”商标申请注册一事,商标局权威人士明确表示:萨达姆是伊 拉克前总统,以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或肖像作商标,易产生不良政治影响,不可能获准注册。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明确规定,对于“有害于社 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对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不仅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且亦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由于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世界各国商标法律都规定,对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 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早在2001年10月8日,甘肃省兰州市的一家清真牛肉面馆在第43类的“餐厅”上申请注册“萨达姆” 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商标局于2002年8月8日以“萨达姆”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2003年4月22日, 广西柳州市的一自然人在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萨达姆”商标,商标局子今年1月13日予以驳回。对于北京华夏科苑技术开发中心于2003年 12月19日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萨达姆及头像”商标、河北省隆尧县的马利伟于2004年5月31日在第9类“影碟机”等商品上 申请注册的“萨达姆SADAM”商标、山西省大同市蓝浪洗涤剂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9月8日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萨妲姆”商标、浙 江省温州市的林木良于2004年9月20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萨达姆头像”商标等4件商标,商标局也将予以驳回。
商标局权威人士提醒社会各界注意:
一是申请了商标不等于获得了注册。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件齐备、申请书填写规范,商标局都必须依法予以受理。对符合形式要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发给 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仅仅表明商标局受理了该商标注册申请,根本不是商标已经获得注册的法律凭证。个别申请人拿 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到处招摇撞骗,甚至诈骗不明商标法律的人员;也有个别申请人通过新闻媒体大肆炒作,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实际上申请注册的 商标能否核准注册,还要经过实质审查。对于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商标局将予以驳回;对于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商标局将予以 初步审定并刊登《商标公告》。对于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在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于异议期内无异议或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 不成立的,商标局将在《商标公告》上刊登注册商标公告。此时一个商标注册申请才算核准注册,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才是一件商 标获得注册的唯一法律凭证。即便是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当事人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不当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依法审定是否予以撤销。[page]
二是对于申请注册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商标局将坚决依法予以驳回。对于使用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将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坚决予 以制止,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任何人、任何企业都不要使用,而且也不可能获准注册。否则,申请人将会白白缴纳商标注册规费或代理 费。
三是由于商标注册工作的业务性较强,新闻媒体在报道诸如“萨达姆”商标申请等此类的新闻时,一定要了解有关的商标法律规定,切忌跟风炒作,以免影响新闻媒体自身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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