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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不应局限于经营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7 14:43:18 人浏览

导读:

商标局2007年2月在《中国商标网》网站发布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注意事项),注意事项规定,必须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才可申请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申请的范围,必须以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即要求申

商标局2007年2月在《中国商标网》网站发布“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注意事项),“注意事项”规定,必须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才可申请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申请的范围,必须以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即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证明其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实际使用或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该“注意事项“自2月颁布执行以来,目前自然人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遇到三种情形,笔者试加以分析:

一、关于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受理,提供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商标局认为,后者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未能有效证明其本人正在从事商品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条件,所以不予受理。商标局此种做法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在主体资格方面,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者都是国家承认、法律允许的经营主体。

2、在资本要求方面,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无资本要求,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在经营范围方面,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一点三者都基本一致。

4、在法律责任方面,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大致相同,个体工商户的户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都是实际控制经营主体,都在以经营主体的名义实际从事商品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或者提供服务,都对经营主体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既然都对经营主体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也即证明其本人正在从事商品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或者提供服务。所以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可以注册商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也应可以注册商标。

二、关于在2007年2月之前以个人名义拥有注册商标的自然人,如果将其商标改动字体重新申报,其不能提供商标局颁布的“注意事项”规定的相应营业执照;或者该自然人拥有多个类别的注册商标,都要改动字体重新申报,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涵盖上述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对此情形,商标局也应受理其商标注册申请。

首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

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以上法律规定非常清楚地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供的资料,并未包含个人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也从未对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证明材料作出明确规定。商标局要求自然人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何来?

关于商标事务方面,《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只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四种事务制订办法并执行,分别是: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以上事务,都未包含对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供的资料作出规定。因此,商标局要求自然人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没有权力来源,于法无据。

其次,商标局颁布的“注意事项”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即是要证明其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实际使用或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自然人愿意花钱将其商标改动字体后重新注册,此行为本身已经证明其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否则何必花费如此多的金钱去重新注册商标?

且部分拥有注册商标的自然人,或者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是法定代表人的配偶,或许可给其他公司使用。按照商标局颁布的“注意事项”,他们提供的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或者只能提供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而这都因不符合“注意事项”要求,商标局都将不予受理其商标注册申请,此举只会损害此类自然人权益,现实中,都将迫使他们随意改变商标式样,以新的商标式样来投入使用,而是不去商标局办理新商标注册申请。事实上是损害法律的尊严。

所以,对于在2007年2月之前以个人名义拥有注册商标的自然人,如果将其商标改动字体重新申报,即使其不能提供商标局颁布的“注意事项”规定的相应营业执照,或者其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涵盖上述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商标局也应该受理此商标注册申请。

三、关于个人申请,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经营执照的,例如其营业执照范围是服装加工,由于商标局出台的注意事项规定: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该自然人其申报产品可否包含“鞋、领带、帽、袜”等产品。笔者认为超出营业执照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可以一并申报。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新《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营业活动的具体领域。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须经依法登记。在传统公司法中,公司行为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否则无效,这被称为“越权规则”。然而,若越权经营即无效,则显然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经济生活复杂而多变,刻板地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既不利于鼓励公司自治,也不利于活跃交易和发展经济。因此,简单地宣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弊大于利。我国立法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经历了由严格限制到逐渐放松的过程。

《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原《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也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由此可见,此前我国法律禁止法人超经营范围经营,如果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了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外的第三人往往不知晓公司的经营范围,又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清楚具体的经营范围,但仍自愿签订了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针对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进—步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其中,超越经营范围的除外规定即国家限制、特许和禁止经营三种情况。如今,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也为公司的自主经营创造弹性空间,新《公司法》删除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再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无疑可以明确:不应将公司的经营范围视为其行为能力的范围,公司不能因其行为超出经营范围而主张交易无效。自然人申请注册上报,尽管超越了其附送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如果并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其经营不因此无效,则商标注册申请更加不能因此不予受理。

其次,《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商标法的目的就包括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对营业执照的范围做严格解释,不利于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配套产品和服务,商标局应允许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一并申报。即可以保护商标申请人的商标利益,又促进商标申请人在其配套产品投入生产。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以公司名义申报商标,即使其超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商标局都予以受理,并审查通过。这对大企业的知名品牌保护,将起到非常巨大的保护作用。对于个人申请商标,却作出限制,只允许在其营业执照范围内注册,是不利于商标保护的。个人拥有的商标,也有非常知名的,在此情况下不让其在多个类别防御性注册,是鼓励他人抢注其商标。

因此,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即使超出营业执照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可以一并申报,商标局应该受理其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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