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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9 21:35:58 人浏览

导读: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知识经济的基本要素,在社会经济领域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商标权利的保护,在新的形势下也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一、商标侵权的手段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它主要包括独占权、使用权、处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知识经济的基本要素,在社会经济领域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商标权利的保护,在新的形势下也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一、商标侵权的手段

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它主要包括独占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四个组成部分,商标侵权行为人对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侵犯,都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人通过采取哪些手段实现其商标侵权目的呢,现概括列举如下:

1、商标侵权的形式手段:商标侵权行为,是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侵害的行为,广义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和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侵权情节最为严重、社会危害最大的一种商标侵权形式,它包括三种情况,其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其二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其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一般商标侵权行为,是指除上述三种情形以外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侵害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还包括通常所说的仿冒行为,即在商品包装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作为商品装璜、包装使用的行为。从近年来的商标侵权情况看,不仅侵权、假冒案件花样不断翻新,仿冒案件也层出不穷,而且具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仿冒案件相对来说具有性质比较复杂、认定具有一定难度的特点。一些商标侵权行为人也正是抓住这一点,大量仿冒知名品牌的包装,企图达到以假乱真、混淆视听的目的。

2、商标侵权的内容手段:(1)通过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或提供侵权服务项目达到商标侵权的目的;(2)通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甚至偷窃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达到商标侵权的目的;(3)通过提供商标侵权条件和便利,如故意为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藏匿及销售条件等达到商标侵权的目的;(4)以劝说、利诱、收买、威胁等手段,唆使他人进行商标侵权的行为。

3、商标侵权的空间手段:在现实空间,商标侵权行为人为逃避执法部门的检查和商标注册人的调查,在作案地点上绞尽脑汁,往往选择不易被执法人员发现或虽然发现但难以及时有效处理的地点,一是选择隐蔽、偏僻地区,如山沟、地下防空洞、宗族祠堂、庙宇、文化古迹所在地等;二是选择民用住宅,这些用于作案的住宅与普通住宅在外边看起来没有明显区别,但里面布局就与普通住宅明显不同,如三层小楼通常是一层是加工车间,二层是真正的起居室,二层以上或地下室则是用于摆放侵权物品的仓库,即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或商标注册人投诉,发现了侵权地点,违法分子利用执法部门没有入室搜查权往往大门紧闭,有的甚至私设各种机关躲避执法检查;三是选择军事基地或军事设施周边地带。这些地方作为军事禁区,普通百姓和执法人员一般很难进入,更不用说进行检查,作案分子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打着联营的旗号,掩盖其制假、售假、匿假的违法行经。四是选择铁路、公路、河道等交通枢纽地区作为作案场所,利用便利的交通条件快速生产、快速交易、快速转移侵权假冒物品。另外,一些侵权行为人在作案空间上还采取“化整为零”、“化零为整”的策略,如分散生产、集中运输,在出货前的极短时间内统一加贴商标标识,然后再迅速出手。五是利用大型商品交易会会期短、交易额大、查处困难等特点,会上集中签订或代理签订销售合同。

在虚拟空间,侵权行为者利用网络界面流动性、多变性以及管辖权不易确定等特点,选择互联网络作为其侵权场所,试图逃避监管和法律制裁。

4、商标侵权的时间手段:商标侵权行为人为逃避执法部门的检查和商标注册人的调查,利用非正常工作时间如周末、夜晚、节假日伺机行动,或者利用执法人员刚刚检查处理完毕的喘息之机顶风作案。

二、商标侵权的类型

1、未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是最常见、数量最多的商标侵权类型,具体包括:(1) 在相同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值得指出的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相同商品”的判断有时候很困难,两种商品虽然实际上是同一种商品,但名称、功能却可能迥然不同。(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3)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围绕普通消费者都很熟悉的“箭”牌口香糖,一些企业打起了擦边球:前不久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叫“跳跳虫”的玩具,这种玩具和口香糖本来是不相干的商品,然而该玩具的外包装、文字、图案、色彩及排列却与“箭”牌口香糖极其近似。根据商标注册人的投诉,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第38条(4)项“…

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侵权认定和处罚。(4)在与商品具有相关性的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或者在与服务项目具有相关性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判断商品与服务项目是否类似,关键在于服务项目与商品之间是否有共同点,二者在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消费者是否容易产生商品与服务的混淆和误认等。知识产权相临领域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具体包括:(1)商号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突出表现是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字商标作为商号申请企业名称注册,并不规范地使用该企业名称。近日发生的“冠生园月饼事件”再次从一个侧面提醒人们,商号与商号的冲突、商号与知名商标的冲突,已经到了非下功夫解决不可的地步了。(2)域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域名作为企业或个人的一种身份标识,在互联网上经过注册后域名注册人即享有域名权。由于域名不进行实质审查,域名注册单位也不负责向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查询该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冲突,所以发生商标侵犯域名权以及域名侵犯商标权的空间很大,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给一些投机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近年来出现的互联网域名抢注风波,实际上是一种利用网络为中介以域名权侵犯商标权的现象,已经引起了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关注。由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不懈努力,目前域名抢注现象初步得到遏止。(3)外观设计专利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商标作为一种商品标识,其可以由文字、图形及色彩外单独或组合而成,外观设计实际上是一种文字、图案、色彩和形状结合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新颖性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其各要素的组合形式,而不保护其文字内涵。因此,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文字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4)广告语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南有某某、北有某某”、“某某某某,塞外某某”等是大家比较熟悉的广告语,这种广告,从形式上来说,是对比广告,从内容上看,是商标使用行为。对比广告从其本质来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其内容是否侵犯相关权利,一直是学术界探讨的问题,也引起了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关注。笔者认为,上述广告语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不可一概而论,确定其是否侵权至少应把握两点:一是广告语是善意使用还是搭便车或者恶意使用;二是广告的后果会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和消费者的误认误购。(5)特殊商品名称或建筑物名称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特殊商品名称如药品名称主要分为药品商品名称和药品通用名称两种,法律规定,药品商品名称可以用于商标注册,即药品名称的商标化,然而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并没有将其药品商品名称注册为商标,而是给药品商品名称重新起一个商标名称并申请注册,一些投机者利用这种状况,将该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药品商品名称,并恶意不规范地使用。另外,目前一些地区的地名保护单位为实施对地名、建筑物名称的保护,建立了地名、建筑物名称登记制度,诚然,这一做法不无可取之处,但是在客观上也可能为一些投机分子的侵权行为尤其是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6)说明书(著作权)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产品说明书使用不规范可能导致商标侵权的情形主要有:在不恰当位置突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并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贬抑他人商标或淡化他人的商标显著度。

3、不正当使用行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具体包括:(1)虽然不直接在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但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一家珠宝公司投诉沈阳某公司商标侵权行为,当工商部门前往涉嫌侵权商场的柜台查处时,该柜台负责人称其根本未在销售的珠宝产品以及包装物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近似的商标,只是在商场外面的广告招牌上使用,故不承认自己有侵权行为;还有一种常见的现象,一些汽车维修或零部件销售店往往在其门面招牌或名片上使用注册人的商标,而且字体、颜色、排列毫无二致。这两个案例关键问题是商标 “使用”的问题,如果是商标“使用”行为,则构成商标侵权。为此,商标主管部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为,商标使用既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的行为,也包括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方面的行为。显然,上述案例中的商标使用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行为。(2)擅自改变商标的字体导致的商标侵权。我们知道汉字具有字体多样、风格多变的特点,特别是草书、行书不易辨认,用作商标识别起来更加困难。四川一家企业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泸抄”商标,字体为楷书,但该公司在实际使用时,故意将“泸抄”字体改为草书,改变字体后的“泸抄”和“泸州”非常近似,消费者根本无法辨认,这就明显构成了商标侵权。(3…

?人擅自使用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的商标侵权行为目前越来越多,其特点是使用的标识确实是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但获取的途径不正当,一般有这样三种方式:一是非法购买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二是直接高价回收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三是通过回收商品包装物、容器间接获取商标标识,如回收带有商标标识的玻璃瓶、塑料瓶(袋)、纸箱(袋)等。(4)使用文字排列位置不当有可能导致的商标侵权。近年来,一些以诸如“香港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香港雅戈尔集团有限公司”等名义申请的商标以及由这些商标产生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些企业分别申请注册的商标主要有“香雅”、“戈尔港”、“香苏”、“泊尔港”等,其共同点是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分开,再分别加上“香”或“港”,然后把这些商标用不同字体重新排列、混合使用。(5)企业形态发生变化商标处理不当产生的商标侵权现象。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也发生相应变化。如果不及时办理商标转让或注册人名义变更,则商标权形式上仍然属于企业形态变化前的主体,企业形态变化后的主体如果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6)商品包装使用不当造成的商标侵权。一些企业在厂名、厂址上大做文章,如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者使用与商标注册人厂址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地址。(7)搭赠商品行为引发的商标侵权。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搭赠商品引起的商标侵权案件。被告北京某食品公司为了促销其方便面食品,在包装箱中装入从批发市场购买的假冒产品作为赠品。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4)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判决该食品公司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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