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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9 23:37:2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发生时,要如何解决呢?又要遵循怎样的原则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商标法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是指不同所有者的外观设计专利与注册商标之间,由干使用了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图形

  核心内容: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发生时,要如何解决呢?又要遵循怎样的原则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商标法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是指不同所有者的外观设计专利与注册商标之间,由干使用了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图形,从而引起相互混淆的后果,使两种权利产生了冲突。如何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一直是我国研究知识产权冲突问题的专家和学者研究的重点。有的学者认为,在解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发生权利冲突时应遵循 "保护在先权权利人"的原则:有的学者则认为应当遵循"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还有的学者主张遵循 "限制权利负面外部效应"原则。上述几种观点对于解决我国实践中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问题时十分有益的,而且对干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一定的意义。但是,笔者认为在认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的问题上,不应片面、孤立地强调某一原则,而应该从总体上把握,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的解决原则。

  (一)尊重在先权原则

  所谓尊重在先权原则是指任何一项权利的合法取得,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为前提,否则该项权利将被认定无效。由于知识产权所特有的独占性的特点,当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发生权利冲突时,确定权利主体获权的先后顺序,是解决这一权利冲突的具有较好操作性的原则之一。

  尊重在先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原则,但在保护力度上,有的国家采取绝对保护原则,即无论什么条件都保护在先权,而有的国家规定在先权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予以保护,并有保护期限的限制,即采取相对保护在先权原则。根据《巴黎条约》第六条之五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权利人的既得权利,否则,不予核准注册,已核准注册的应当撤销。TRlPS协议第16条第五款也规定,商标不得损害任何己有的在先权。

  保护在先权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也得到充分的体现。新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23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两条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发生权利冲突。例如,商标局在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时,就可以以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驳回该商标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专利局在审查外观设计专利时,如发现该外观设计侵犯了他人的在先合法的商标权,即可以驳回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在适用在先权保护原则时应采取相对保护原则,并且对于在后权利我们也不能忽视它,也要认识到在后权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

  在处理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时,有人认为在先权利一定优于在后权利,在先权利和在后权利发生冲突时,仅保护在先权利,而不保护在后权利,这一做法是否恰当,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早在《巴黎公约》中就规定了一项原则,即凡是与诚实信用相悸的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民法的立法层面分析,诚信原则涉及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问的利益关系。诚信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力来对待他人事务,不得损人利己;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由干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都是通过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的,当事人在取得过程中,应当遵循《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三)利益平衡原则[page]

  法律是社会利益的调整器,这决定了它必须兼顾和平衡众多的社会利益,因此在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时,应当在在尊重权利独立性的前提下,还应兼 顾权利之间的平衡,不能偏袒知识 产权而忽视公众权益,或反之。平衡原则有时很难把握,在实践中平衡原则是因时因案而异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一般而言,就是从社会整体效益出发,遵从社会利益原则,即 人格权,公民宪法权比一般财产权更重要,代表社会利益的权利比代表个人利益的权利更重要。

  知识产权作为社会个体对特定的知识产品拥有的垄断权就不应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而应有一定限度,以调节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从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来讲,它要求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需要调节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被不当利用。在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时,也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四)程序保障原则

  在处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问题还应遵循权利保障原则。

  由于我国审查制度的原因,导致了一些不当授权和重复授权的现象,为此,专利法和商标法都设定了予以纠正的补救程序,可以通过这些途径将不符合法律规定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予以撤销。就一项外观设计而言,如果在其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图案公开发表或者已作为商标予以公告,则该外观设计应当被撤销:而在商标申请日前,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己经被授予,该商标应予以撤销。当存在冲突的两项权利中的一项被撤销,该权利冲突问题也就随之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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