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商标的前期工作
导读:
在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之前,应做以下工作:
(一)调查商标的权利状况
1、转让人应为转让商标的合法权利人
只有转让人是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才有将商标转让的权利,否则将导致转让申请无法被核准。由于我国自1995年起对办理变更和转让注册商标时不再采用附送注册证并在原证上加注的方式,而采用另发变更和转让证明的方式,因此仅从注册证上标注的注册人还不能确定其是否为最终的商标所有人,应该通过向商标局查询以确定该商标的注册人。
2、转让商标应为有效注册商标
只有有效的注册商标才拥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应该了解清楚受让商标是否在注册有效期内,是否已被注销。撤销而丧失了商标专用权。
3、转让商标是否被法院查封或办理了质押登记
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查封期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的同意,该商标不得转让。
4、转让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
受让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直接影响到受让人的权利,因为根据现行法规,发生在后的商标转让合同不能影响在先的许可合同的效力,即商标注册人变换后,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仍可继续合法使用该商标,从而对受让商标的受让人产生不利影响。
5、商标是否存在确权案件或权属诉讼
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确权案件主要有:
i.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
ii.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向商标局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iii.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主动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
iv.根据第四十七条向商标局提出的因注册人消亡而注销其注册商标的申请。
上述四种情况在新《商标法》实施后都已纳入司法复审范畴。
权属诉讼是第三人对受让商标的权利归属提出的争议,该类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畴,该类案件结果可能导致原注册人不再拥有商标的所有权。如受让商标确实存在上述不稳定因素,受让人应审慎客观地分析案件结果可能对受让商标权利产生的影响,以作出决定。
(二)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转让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因此,在受让商标时,应查清转让人的所有注册商标和商标申请的情况,并根据商品或服务类似程度和商标近似程度判断应将哪些商标一并转让。
(三)签订转让协议
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转、受让人应当签定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另外,由于在商标转让过程中,转、受让人针对受让商标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受让人处于弱势地位,受让人应要求转让人对商标权利的瑕疵负担保责任。
另外,如果转让的注册商标已有在先签订的许可合同,受让人应与转让人对已签订的许可合同的处理作出明确约定。
(四)商标专用权的转移时间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核准转让证明在转让注册商标公告之日后才发放给受让人。法律对注册申请的转让生效时间、移转的生效时间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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