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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申请的实质审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4 05:03:55 人浏览

导读:

转让申请在通过了书件审查后,需要缴纳规定的商标规费,然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转让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对转让申请是否符合实质要件进行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商标权主体、商标权权利及对同一主体名下的商标之间相同近似性、转让是否可能使人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

转让申请在通过了书件审查后,需要缴纳规定的商标规费,然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转让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对转让申请是否符合实质要件进行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商标权主体、商标权权利及对同一主体名下的商标之间相同近似性、转让是否可能使人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
  (一)转让申请的实质审查准则
  对转让申请可以分以下四步进行审查:
  1、转让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注册商标转让,需要审查转让人是否是商标注册人,即审查申请书上填写的转让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记录的注册人名义是否相符。
  在申请流程中的商标转让,也同样需要审查转让申请书上填写的转让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记录的申请人名义是否相符。
  转让人为共有人时,在审查其主体资格时需要审查共有主体是否与商标局登记的注册人相符,不能仅依据代表人名义是否相符判定转让人名义是否相符。例如,共有人A、B(A为代表人)与共有人A、C(A为代表人),应认定为不同主体、名义不符;而共有人A、B(A为代表人)与共有人B、A(B为代表人),应认定为同一主体、名义相符。
  有鉴于此,在检索转让人是共有人名下的全部商标时,应将共有成员逐一作为代表人检索,并判断这些商标是否与转让人名义相符。对于名义相符的商标,应继续进行审查。
  2、商标权权利审查
  注册商标申请转让,该注册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 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
  ● 注册商标未被注销、被撤销;
  ● 注册商标末被人民法院查封;
  ● 注册商标未在商标局办理过质押登记。
  在申请流程中的商标申请转让,需要审查该申请的申请流程是否已经结束,如果全部驳回的决定已经生效,或裁定不予注册的异议裁定已经生效,则不必核准转让。
  3、商标相同近似性审查
  注册商标转让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这些被引证要求一并转让的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与申请转让的商标同属一个主体所有;
  ●未同时办理转让申请,或虽同时办理了转让申请,但与审查的转让商标不是同一个受让人;特别是当受让人为共有人时,需要仔细审查受让人是否为同一个主体
  ●其商标标志与申请转让的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
  ●其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转让的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
  ●对于尚未进行实质审查的注册申请,不需要引证要求其一并转让。
  在申请流程中的商标转让,在其注册申请尚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前,可以不审查是否有相同近似商标需一并转让;如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应引证其相同近似商标要求一并转让,审查准则与前述注册商标相同。
  4、对转让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审查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转让,需要审查受让人有没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测和监督能力,是否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主体资格。
  ●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或地名的商标:此类商标转让给该地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时,需要审核是否会产生误认、混淆。
  ●注册商标申请转让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正在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已经审查处审查通过或初步审定的,如不一并转让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混淆的。
  ●其他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
  (二)补正(改正)通知
  在进行实质审查后,转让申请不符合审查准则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况的,需要通知申请人予以改正:
  ●因转让申请书填写的转让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记录的注册人名称不一致产生的名义不符,存在多种可能性:
  i.申请书填写的转让人已在商标局办理过变更或转让手续,需要通知填写正确的转让人名称;
  ii.申请书填写的转让人名称由于中文译名的不同导致名义不符但外文名称是一致的,需要通知填写正确的中文名称;
  iii.申请书填写的转让人曾发生过变更但未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的,需要通知补办变更手续。
  ●申请转让商标已经超过有效期但尚在宽展期内,可以通知受让人及时办理续展申请的;
  ●申请转让商标已经办理了质押登记的;
  ●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
  ●转、受让双方向商标局提出书面申请一致同意撤回转让申请。
  (三)对补正(改正)通知书回文的审查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予以改正,并将通知书原件交回商标局后,商标局对该转让申请根据申请人的补正内容进行审查:
  ●名义不符的,经改正后名义相符的,且转让申请符合其他审查要求的,予以核准;
  ●转让商标超过有效期限,经改正后在宽展期内办理了续展申请的,且转让申请符合其他审查要求的,予以核准;
  ●转让商标被质押的,经改正后解除了质押,或者质权人书面同意该转让的,且符合其他审查要求的,对转让申请予以核准;
  ●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经改正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已经办理了一并转让手续的或已经办理注销手续的,且转让申请符合其他审查要求的,予以核准;
  ●补正(改正)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不同情况不予核准转让或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提出了不同意见,并将通知书原件交回商标局后,商标局对申请人的意见进行核实后,认为申请人意见成立,原要求补正(改正)内容有误的,应对转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转让申请符合其他审查要求的,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改正)通知书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回通知书原件或者未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补正(改正)的,经核实原要求补正(改正)内容准确无误、申请人并未改正的,对转让申请不予核准或者视为放弃。
  (四)不予核准通知
  经审查,转让申请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核准:
  ●名义不符,且转让申请书上填写的转让人名义曾经过变更、转让的,或已经办理了相同内容的转让申请的;
  ●转让商标已经丧失商标权利(被撤消、被注销)或申请流程已经结束(撤回申请、驳回申请等)的;
  ●转让申请书填写了错误的注册号码的;
  ●转让申请书未使用中文填写转、受让人名称的;
  ●撤回转让申请经补正后符合规定手续和内容的;
  ●商标被法院查封的。
  (五)视为放弃申请
  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是针对已经发过补正(改正)通知的转让申请。
  经审查,未将注册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的,经补正(改正)通知后,存在下列情况的,该转让申请视为放弃:
  ●经补正(改正)通知后,未作改正,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办理转让手续的或注销手续的;
  ●经补正(改正)通知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虽办理转让手续,但受让人与原转让申请不同的;
  ●经补正(改正)通知后,部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虽办理转让手续,但仍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办理转让手续的;
  ●经补正(改正)通知后,针对相同近似性提出不同意见,但经审查意见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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