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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与商标冲突中应注重在先权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8 17:56:47 人浏览

导读:

中国商标网资讯(引自人民网)近年来,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冲突呈愈演愈烈之势。二者的冲突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或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既损害了在先权利人商业标识的品牌价值,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笔者试图通过对一例商标

中国商标网资讯(引自人民网)

近年来,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冲突呈愈演愈烈之势。二者的冲突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或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既损害了在先权利人商业标识的“品牌价值”,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笔者试图通过对一例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的分析对此作出阐释。

  是否产生误认是首要因素

  笔者认为,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或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可能,是判断在先合法权利是否被侵害的重要标准。2001年8月14日,河南省安阳北关区金麒麟雅餐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由文字“金狮麟”、英文字母“GOLDEN KING OF BEASTS”和图形“独角兽”构成的组合商标的商标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619994号。2006年4月21日,原告安随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了第1619994号商标。2002年11月18日,安阳金狮麟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安随周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4年9月13日,郑州聚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王瑞强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5月29日,公司名称变更为郑州鑫狮麟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狮麟王公司)。2005年5月26日,王瑞强与安随周签订补充协议,由王瑞强独立经营管理并使用“金狮麟”品牌及其标志,该使用期限自2005年6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0日止。

  之后,安随周认为鑫狮麟王公司未经安随周的许可直接仿冒与安随周的“金狮麟”图文商标相近似的“鑫狮麟王”图形加文字作为其商业服务标记,并在商号的使用过程中将文字“鑫狮麟”和图形突出使用,侵犯了安随周的注册商标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鑫狮麟王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160万元。

  一般来说,判断是否产生误认或误认的可能首先要考虑原被告各自使用的商标、企业名称等文字、图案或其组合是否近似,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原被告之间或商品(服务)之间存在特定关系造成混淆,能否造成混淆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近似,应主要考虑公众的视觉效果,综合字形、读音、含义进行判断,同时还应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对名称及字号的合理使用的认识

  笔者认为,本案中,安随周所持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中的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有效期限至2011年8月13日,鑫狮麟王公司所经营的酒店与安随周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相同,所使用的“鑫狮麟”文字和图形服务标识与安随周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从整体外观上给人的视觉效果相近似;读音、字形及含义比较,“鑫狮麟”仅仅是把安随周商标中的“金”字改成了“鑫”字,在汉语中“金”与“鑫”二字在读音上相近,在字形上“鑫”字也是由三个金字的组合,在意义上“鑫”是“金”多而兴盛,二者在含义相近似;同时,鑫狮麟王公司的“鑫狮麟”文字使用的字体与“金狮麟”相同,同时搭配有四足动物形象,二者的组合构图更使消费者与“金狮麟”难以区分。综合判断,将“金狮麟GOLDEN KING OF BEASTS及图”注册为酒店服务商标是商标权人的首创,鑫狮麟王公司与安随周之间在2005年有过经营合作关系,对“金狮麟GOLDEN KING OF BEASTS及图”注册商标的存在也是知晓的,从整体外观、认读及含义上看,鑫狮麟王公司所使用的“鑫狮麟”文字和图形服务标识与安随周的注册商标相近似,所指代的服务类别亦相同,因此,鑫狮麟王公司在其网站及经营酒店的店面招牌、服务用品和设施上使用“鑫狮麟及图”标识及突出使用“鑫狮麟”文字的行为,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鑫狮麟王公司所经营的酒店系安随周的连锁经营店,或误认为鑫狮麟王公司所经营的酒店与安随周所经营的“金狮麟”酒店具有特定的联系,两种服务标识并存,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近似。

  此案经审理后,一审法院判决鑫狮麟王公司停止在其宣传的网站及店面招牌、餐具、餐巾纸、点菜单、餐椅、企业理念牌、火柴等服务用品和设施上使用与安随周第1619994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鑫狮麟及图”标识及停止突出使用“鑫狮麟”文字;鑫狮麟王公司赔偿安随周损失人民币3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中,鑫狮麟王公司认为在其经营酒店的店面招牌和服务设施上使用“鑫狮麟及图”标识及使用“鑫狮麟”文字,是对其企业名称及字号的合理使用,鑫狮麟王公司的企业字号为“鑫狮麟王”,而其使用的服务标识中文字部分为“鑫狮麟”,“王”字则变体为一个小的圆形图案,其行为不属于对其企业名称及字号的合理使用,鑫狮麟王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鑫狮麟王公司将与安随周注册商标相近似的“鑫狮麟”图文标识突出使用在其网站及经营酒店的店面招牌、服务用品和设施上,且不能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其使用系经安随周授权许可,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安随周“金狮麟GOLDEN KING OF BEASTS及图”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在商标与企业名称纠纷案件时应注意遵循禁止混淆原则,明确两者权利的界限和使用范围,避免公众对相同或相近商业标识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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