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被侵权形式和特点
导读:
研究证明商标侵权形式,对于界定是非,正确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经调查,现阶段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侵权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同普通商标专用权一样,证明商标专用权有一种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任何未经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对这种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据《商标法》第38条(1)项规定予以查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证明商标商品的。如果销售者明知商品上使用的证明商标是假冒的,仍然进行销售,销售者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证明商标商品行为,应依据《商标法》第38条(2)项规定予以查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证明商标标识;证明商标标识只有权利人才能制造,如果伪造证明商标标识,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就制造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证明商标标识的,都属于证明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据《商标法》第38条(3)项规定予以查处。
(四)在产品或产品包装物上突出使用与原产地证明商标相同或非常近似的名称。原产地证明商标首先是一个地理名称。地理名称是社会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但是,如果地理名称以原产地证明商标注册了,他人就不能再任意使用了。如果使用人使用时模仿被核准注册的原产地证明商标,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物上突出使用与原产地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地理名称,其行为也属于证明商标侵权行为。
(五)恶意将证明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商标与企业名称属于不同范畴,通过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但是,如果在明知证明商标已经注册的情况下,为了利用证明商标来提高企业知名度,仍然将证明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这种行为也是属于证明商标侵权行为。
(六)使用证明商标不按规定缴纳费用。证明商标特点是一人注册,多人使用。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使用是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缴费是被许可使用人的义务。使用证明商标,必须依据约定缴纳费用。被许可人不缴纳费用,也是对注册人权利的一种侵害。
证明商标侵权形式非常复杂。由于证明商标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研究侵权问题时,不能只局限于《商标法》列举的几种侵权形式,对一些违反证明商标管理规则的行为,也应考虑在证明商标侵权形式之内。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原产地证明商标占证明商标总数的大部分,其侵权问题更复杂,侵权也呈现更特别的特点,如:同一个地区侵权人比较多,并且分散,侵权人在证明商标注册前就已经使用多年,查处时问题多,矛盾尖锐,比较敏感;单个侵权行为涉及的侵权金额比较小;侵权方式是在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使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这文字有可能是当地的地名,或者是当地习惯使用的文字,或者是当地历史上沿用下来的文字。研究和保护原产地证明商标时,还应充分考虑历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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