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属于商标第几类
导读:
世界上的花花万物,品类繁多,为了更好的研究或者指明物品,都会将物品分类归纳。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注册的商标越来越多,不同的商标归属的类别不一样。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互联网属于商标第几类的相关内容!
一般来说,涉及到互联网公司核心业务的类别有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以及第42类。
第9类,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等,其中“0901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中的很多小项都涉及到计算机、软件、下载等内容,是互联网公司的“重点关注对象”。
第16类,印刷物、纸媒产品。“1606印刷出版物”、“1607照片,图片,图画”等会影响到公司的产品实物化。
第35类,包括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等,关系到互联网公司的广告宣传、商业事务等方面,因此在这个类别进行商标注册对互联网公司也很重要。
第38类,电信。“3802通讯服务”类别中,包括“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等多个小项都与互联网公司脱不开关系,值得注意。
第41类,关于提供培训、文体活动等。“2104出版服务”中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105文娱、体育活动的服务”中的“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等等都有效保护了互联网公司的在线服务,也是值得注册的商标类型。
第42类,包括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本类别的“4220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是与互联网行业密不可分的类别,如果公司涉及到编程、软件、搜索引擎等等相关的业务,一定要注册这个类别的商标。
除此之外,互联网公司在注册商标时还应考虑到网站的性质。如今各行各业纷纷建立自己的企业网站,涉及到互联网的公司并不都是以互联网为主营业务的,如果网站是做餐饮行业的,在进行商标注册时,还要把餐饮相关的类别进行保护。
另外,近年来互联网公司中较突出的一种类型——电商,与普遍意义上的互联网公司在商标注册类别上也有所差别,虽然要注册的商品类别仍然集中在以上几类中,但因涉及到商品的直接买卖,还要考虑与之相关的类别,如“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
其次,互联网公司应考虑到业务延伸,对有可能开展的业务进行注册。
互联网公司若处在快速发展、拓展业务的阶段,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该扩大范围,对可能开展的业务做好商标准备。
如将来准备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站,在第36类有关金融事务的类别中,注册“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是非常必要的;
如新《商标法》开始实施后,在第45类增加了“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业务中包括在线社交服务的互联网公司也不能忽视这个类别。
第一个层次,着眼核心。企业需要整理出自己在做的所有业务,根据这些业务来注册商标,确保涵盖目前所有的业务范围。
第二个层次,放眼将来。多数企业都有一个长远的计划,例如奶茶店的可能会卖蛋糕,也有可能会开连锁店,那么就要把这两个类别提前注册下来。互联网公司也一样,发展到一定阶段,就要为接下来的业务做一个长远的打算,及时进行保护。
第三个层次,防范对手。目前商标的45个类别中,基本涵盖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一个企业并不一定需要用到这么多类别。但有一些类别属于“自己注册了没用,但被别人注册又会很蛋疼”的情况。因此一般会建议不如自己先花点钱注册了。
申请商标注册前,申请人应先进行商标查询,查询主要为检索在先是否存在冲突的商标注册权。查询分以下两种:
1、网上商标查询系统(该系统为国家商标局对外开放的商标查询系统)免费
2、内部商标查询系统查询(该系统为本公司内部商标查询系统)免费
备注:中国商标网查询系统只能查询商标局以公开的商标档案,商标局没有对外公开最近6个月左右申请的商标,故内部商标查询系统与中国商标网查询系统无法查询。
互联网是一个充满创造的行业,因此有许多新产品,新服务在商标分类中找不到对应,但也要时刻关注分类表的更新情况,及时补注商标,防止他人抢注商标。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互联网属于商标第几类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互联网的产生为商标权人推广其品牌、创立并维护其商誉、扩大其产品的知名度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商标权人能利用网络的多媒体特性,将商标用于非传统的宣传方式,使某些品
截至2010年底,中国网民规模已达4.57亿,是世界上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而中国互联网的日益勃兴在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
在互联网与现实社会愈加盘亘交错的今天,带给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亦延伸到了电子商务领域。2006年12月2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公布了11起影响较大的
认定商标的在先权利人:认为申请在先的申请人是权利人;是同一天申请的,则认定使用在先的商标申请人为权利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