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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只能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8 08:30:29 人浏览

导读:

在去进行商标申请成功之后,国家是会保护商标拥有者的权利的,这也是申请商标的主要原因,那么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只能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去进行商标申请成功之后,国家是会保护商标拥有者的权利的,这也是申请商标的主要原因,那么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只能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只能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1、商标权保护的期限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2、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

  “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对于不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使用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追究。

  二、怎样办理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

  一、简要说明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果注册人发生改变,还应附送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4、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5、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

  6、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

  3、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评估报告;

  (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4、商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该报告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的领取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领证人应携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及领证人本人的身份证。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如申请质押的商标已被法院查封,或申请质押的商标已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局 对该质押申请不予登记。

  3、质押期限不应超出质押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

  三、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程序

  一、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

  1、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是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2、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一般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向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手续。

  3、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

  二、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合同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其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质押原因,

  (2)申请质押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并加盖申请人章戳,

  (3)质押商标名称、注册证号,商标有效期,

  (4)质押商标的权属状况,

  2、质押的价值,质押的期限等;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复印件(外文文本需附中文译本1份);

  5、质押商标所有权证明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包括续展、变更、转让情况):

  6、代理人权限委托书;

  7、商标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或材料。

  三、申请登记的时间要求和审查期限: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应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如:出质人不是商标权合法所有人的;商标权归属不明确的;没有缴纳登记费等),商标局不予登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撤销登记:

  1、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2、登记后发现有不应予以登记事由的;

  3、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4、双方当事人申请撤销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只能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的相关内容,在去进行商标质押的时候,签订的合同是需要有相关信息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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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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