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理由
导读: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同时也存在很多撤回商标注册的情况,针对注册商标撤回一般是需要申请理由的,那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理由是什么?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不需要缴纳规费,但申请注册时已经缴纳的规费不予退回。
(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注册的,申请人不能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商标手续。
(三)撤回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名称及申请人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名称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非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不需提交附页。
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一样,并不是永续性的权利,而只能在一定期间内存在并受到保护。这一期间就是注册商标的期限,也叫商标的有效期,是指注册商标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的期限。
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期限的起算日期是商标注册之日,也就是商标局将申请的商标按地区、商标注册人名称和使用的文字和图形分别登入《商标注册簿》(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则分别登入《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卡片和档案,同时刊登《商标公告》的日期。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从商标注册日起开始计算,至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如果最后一月无相应日,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时间:六个月内发商标受理通知,二十四个月内发初步审定公告,初审公告无异议三个月发注册公告、颁证。
当事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后,将经过下列审查程序:
形式审查程序
当申请书件提交到商标局时,注册审查程序就开始了。首先是形式审查,即由形式审查部门对申请书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看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申请书件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没有问题的,注明书件的收到日期,转送其他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对于不符合申请手续的,予以退回,不予受理其申请。对于符合申请手续,但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有误或不明的,商标局先注明申请日期,然后连同补正通知书一起寄送申请人,通知其补正内容,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书件予以补正并寄回商标局。对于按要求补正并在规定的日期内将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的,保留原申请日期,并转有关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对于未作补正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寄回的,申请日期不予保留,退回申请书件,不受理其申请。
实质审查程序形式审查合格的,商标局受理该申请并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从而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要求是否给予满足,这就是实质审查程序。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法律对商标的要求,即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二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同近似。经实质审查合格的,即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实质审查认为不合格的,如商标使用了法律禁用的内容或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将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当申请注册的商标基本符合注册的条件,仅在商标的某些构成要素或个别指定商品上与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发生冲突时,商标局将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当事人对申请的内容进行修正,也就是缩小权利要求范围。申请人按要求如期进行修正的,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于未如期修正或修正后仍不合格的,予以驳回。
驳回复审程序对于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修正或未修正的)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由该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
公告及异议程序
对于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是在商标局编辑的《商标公告》上刊登注册申请的全部内容,即商标的图样及指定的商品。任何人认为公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均可在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异议裁定、异议复审及裁定程序。商标局收到异议后,将通知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可以进行答辩,由商标局予以裁定。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包括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其做出终局裁定。
注册程序。初步审定公告后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将准予注册,即在《商标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同时将核准注册的商标刊登《商标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从此该商标即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理由的相关内容,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当事人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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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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