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处罚
导读:
我们这里所说的驰名商标与一般我们常见的“名牌”并不相同,驰名商标在认定程序上更为严格,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那么,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处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商标法中关于使用“驰名商标”进行推广宣传的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由此可知,经销商使用的,可以对经销商处以罚款十万元。
(一)驰名商标应当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应当为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的商标;
(三)认定驰名商标的其他方式。
(一)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二)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三)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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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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