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期限怎么算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申请商标时往往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的,很多时候商标可能会被驳回,那么商标驳回复审期限怎么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的费用一般三百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合格的,发给商标注册证,且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缴纳费用。
申请复审的书件:
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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