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理由法律规定,及商标异议的材料
导读:
商标异议理由法律规定包括有,受保护的驰名商标、未经授权注册的商标,以及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权利的等;商标异议的材料包括有,商标异议申请书、异议人的身份证明、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等。
商标异议理由法律规定有如下几点:
1.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2.申请注册的商标缺乏描述性或者显著性。
3.驰名商标保护。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
5. 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6.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7.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商标。
商标异议的材料有: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提出商标异议的期限是三个月。法律快车提醒您,《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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