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和无效区别
导读:
商标异议和无效区别: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只有商标仍处于“初步审定公告”这个阶段,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也就是说此时的商标并未获准注册,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1.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志。
2.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商标无效宣告的条件是,违反法律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商标。法律快车提醒您,注册商标宣告无效提出的期限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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