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哪些
导读: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等。
法律快车提醒您,以下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侵犯商标权行为的例外,是该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但是可以依法免赔,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5.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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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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