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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的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0 09:07:57 人浏览

导读: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具有广泛排他性。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驰名商标的认定的原则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具有广泛排他性。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驰名商标的认定的原则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的原则

  (一)域内驰名的原则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他国保护。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需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二)案情需要的原则

  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即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三)主动审查的原则

  在驰名商标案件中,对于驰名事实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职权式审查。如果经过调查,主要证据上仍然存在疑问,驰名事实则不宜认定。主动审查原则要求商标权利人提升其证据意识,强化其举证责任,并辅之必要的法院调查,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某些证明力有缺陷的证据所误导,从而加强认定驰名商标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二、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的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二)《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三、认定驰名商标的相关证据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4、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前款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人民法院应当谨慎地行使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权,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注入“高度注意”的审判理念,以免因错误认定或不必要的认定而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特别是要避免影响到案外第三人的实际权益及造成不必要的权利冲突。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的驰名商标的认定的原则的详细内容,如果您还有疑问,请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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