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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工作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8 14:59:15 人浏览

导读:

随着我国社会三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近年来,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案件呈直线上升的趋势。就在5年以前,商标局每年受理的该项申请只有几十件,到2002年已上升到900多件,2003年底,已受理该项申请1268件。商标作为一种

随着我国社会三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近年来,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案件呈直线上升的趋势。就在5年以前,商标局每年受理的该项申请只有几十件,到2002年已上升到900多件,2003年底,已受理该项申请1268件。
商标作为一种最具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可以用来引导消费,帮助提供商品的企业与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在市场上建立起重要的联系,是连接企业与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在充满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社会里,商标作为区别特定产品来源的基本标志具有唯一性,即指只能由一家企业拥有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是保护和管理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原则。但是,如果一个商标注册以后长期搁置不用,这不仅不能让商标产生价值,而且还影响了他人正常使用,对商标资源也是一种浪费,使商标的法律机制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法律的角度讲,这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目前,各国对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都有撤销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的这一规定,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了商标注册人在享有法律所赋予权力的同时,也必须维护这个权力,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商标专用权就会丧失。因此,《商标法》的这一规定对于保障注册商标的有效利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工作程序
(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说明该商标未使用的有关情况,并要附送对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调查及相关证据材料,
(连续三年停上使用的时间计算,应当从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申请撤销的商际核准注册已满三年,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如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是经过异议程序后核准注册的,则应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已满三年;
2.撤销申请书所填写的商标注册情况与该商标的实际注册情况相符(例如:被申请撤销的商标的名称、注册号、类别、注册人名称等);
3.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的,明确填写所申请撤销的商品/服务项目;
4.撤销申请书件以及说明文件如果是外文书件的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5.撤销申请书件应当用打字或者印刷的形式填写;
6.撤销申请书填写要真实、准确、完整。
(二)撤销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要求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供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以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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